关于“国内无肉狗养殖检疫管理法规”的辟谣

日期: 2024-09-24 12:08:02|浏览: 12|编号: 9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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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无肉狗养殖检疫管理法规”的辟谣

最近,农业部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关于是否禁止食用狗肉的热烈讨论。我的立场是,我不支持农业部的意见。

看到网上流行一种观点,说家养的狗养殖不规范,没有检疫标准,会导致像今年这样的严重疾病的蔓延。

于是我查了一下资料,最终确认这是一个谣言。

如果看到此类言论,可以要求谣言传播者在百度上搜索“犬类产地检疫条例”。

肉犬养殖与宠物犬养殖统一受《犬类养殖法》监管,我国有完备的养殖法规。质疑肉犬养殖公司的合法性,就等于质疑宠物犬养殖公司的合法性。

此外,吃熟狗肉和抱活狗哪个更不安全也还有争议。

我将隔离部分内容复制如下:

犬只产地检疫规定

农医发[2011]24号

1(适用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犬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资质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繁育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犬的产地检疫,依照本条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未发生过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

3.2免疫接种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 临床健康检查。

3.4 按照本法规要求进行实验室疾病检测时,检测结果应当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请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后21天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填写检疫申请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检疫申请后,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2 查看信息

4.2.1应检查犬类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记录,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养殖场未发生过相关动物疫情。

4.2.2 应核查个人饲养犬的免疫接种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 对人工繁育和合法捕获的野犬,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4.3 临床检查

4.3.1 检验方法

4.3.1.1群检。对犬进行静态、动态及采食状态的检查。主要检查犬群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及排泄情况。

4.3.1.2个体检查。检查采用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犬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见黏膜、胸腹及体表淋巴结、排泄活动及粪便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如果动物出现行为异常,烦躁、攻击性、狂躁、高度兴奋、流口水等,则怀疑该动物已经感染狂犬病。

有的表现出交替发作的暴力和抑郁情绪,特征性症状是斜视和惊恐;它们会咬自己的四肢、尾巴和生殖器;它们意识障碍,反射紊乱,体重下降,声音嘶哑,尾巴内收,眼球凹陷,瞳孔扩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头伸出口腔,流口水明显,后肢和四肢瘫痪,不能站起来;它们怕水。

4.3.2.2母犬流产、死产,产后子宫长期流出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胀,消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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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犬出现睾丸肿胀、关节肿胀、体重极度下降等症状,则怀疑感染了布鲁氏菌病。

4.3.2.3 如果患者出现黄疸、血尿、腹泻或黑便、抑郁、体重下降等症状,应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 如果犬的眼、鼻出现脓性分泌物,爪垫粗糙增厚,或四肢或全身出现节律性抽搐,应怀疑该犬感染了犬瘟热。

有些人会出现发烧、眼睛周围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和抑郁等症状。

4.3.2.5 如果犬出现呕吐、腹泻、便血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有特殊鱼腥味等症状,应怀疑犬感染了犬细小病毒。

有些人会出现发烧、抑郁、食欲不振;严重脱水、眼球凹陷、鼻腔干燥、皮肤弹性大大下降、体重明显下降;突然呼吸困难、心脏衰竭等症状。

4.3.2.6 如果犬出现发热、精神沉郁、角膜水肿、“青眼”、呕吐、厌食或食欲不振等症状,应怀疑该犬感染了犬传染性肝炎。

4.3.2.7 患者出现口鼻粗糙、干燥、耳垂、结节或脓疱、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时,应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部分人出现抑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发、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尔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 实验室检测

4.4.1对疑似患有本条例所列疾病或者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患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动物检疫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证书》。

5.2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禁止运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 死亡原因不明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 死犬应由饲养者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范》(-2006)进行处理。

5.5运输工具、笼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兼顾动物福利。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在装运前对运输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表。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必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记录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书编号等内容,并由饲养者签字。

6.3 检疫申报单及检疫工作记录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7(保护要求

7.1 从事犬源检疫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7.2 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必须配备红外线体温计、麻醉吹管、捕捉棒、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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