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鹰:过去建筑考古中构架技术形式的复原需要重新思考

日期: 2024-06-01 03:05:28|浏览: 73|编号: 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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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鹰:过去建筑考古中构架技术形式的复原需要重新思考

通常我们认为游牧生活的定义就是游牧、狩猎、捕鱼、追水追草,这些往往与游牧生活相伴而生;农耕就是定居。但实际情况可能没这么简单。比如游牧农耕的存在,古人曾经有过“水火相济”的习俗,即在轮耕地进入休耕期时,房屋就搬到新耕地上。甚至有些地区,普通家庭有两套住房,春居、冬居,冬天住在山下,夏天住在山上,追求“冬暖夏凉”。

例如在东南亚一些地方,甚至有可以随身携带的民居实例,这些都促使我们认识到居住建筑形式应该是丰富多彩的。

东南亚的移动房屋

一般认为,世界上有五大游牧区:东非大草原,从非洲大陆南部的撒哈拉沙漠到非洲大裂谷的一线;撒哈拉沙漠和阿拉伯沙漠;地中海沿岸经安纳托利亚高原和伊朗高原到中亚山脉;欧亚草原,从黑海延伸到蒙古;青藏高原及其周围的山地高原。

游牧民居建筑的特点是:预制化、自重轻、安装拆卸方便。

那么,建筑考古学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季节性居住和不太坚固的建筑不太可能留下有明显深度的地层堆积;它们很容易受到侵蚀或受到其他形式的自然扰动的影响;短期定居者也不太可能留下深层堆积,等等。

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思考各种居住形态,比如东黑沟遗址的建筑,推测墙壁用石头砌成,屋顶用毛毡、草等覆盖,用木柱支撑,即用石头围起来的帐篷式房屋。

这种情况在民族学材料中也存在,例如土耳其东部贝里坦部落的建筑和青海的蒙古包帐篷。

因此,建筑修复不应局限于某一种(或两种)有限的形式,而应考虑不同时空、不同地理环境等多重因素。

土耳其东部贝里坦部落的建筑形式

木框架:贯通梁还是水平框架?

目前,我国一些早期文物和建筑考古资料中复原的建筑结构技术形式或许值得进一步探讨。

比如河姆渡遗址复原的房屋,采用的是承重横檩的木框架,这应是木框架技术比较晚、比较成熟的形式,而河姆渡时期的框架形式可能并非如此。

我们推测河姆渡时期的建筑应该已经使用了大交手结构。大交手结构来源于原始的茅屋,在我国分布广泛,南北线从海南岛(广西)一直延伸到黑龙江,东西线从江苏沿海一直延伸到甘肃。日本人称之为合掌造。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大挑手架在形式上会有一些差异。如宿迁的大挑手架有起折(最下层檐阶),徐州的大挑手架则没有;另外还有有中心柱和无中心柱两种形式,前者为较早时期,后者为较晚时期。大挑手架的优点是所需材料不多,技术要求不高,搭建简单,便于取用空间。

因此,木屋架的搭建方法,除了人们所熟知的挑梁式、通梁式两种木结构形式外,还应包括交手式,各地现存的大量交手式建筑已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我国建筑史学科对木结构技术的分类存在争议。

例如:Stilt house其实就是一种架空的建筑风格,跟我们讨论的构成屋顶的木框架技术没有任何关系。

例如,井字形讨论了墙壁的形成方式,与形成屋顶的木框架技术关系不大。

例如密肋平屋顶类型讨论的是屋顶的构筑方式,而不是屋架技术,与构成屋顶的木框架技术也没有密切的联系。

上述情况,或可启发我们将现存的建筑史资料、现存的建筑实例与原考古遗址的恢复联系起来,记录更多现存的民间建筑,以思考、填补和丰富我国建筑史与建筑考古的内容。

大十字架:山东潍坊余家大院建筑结构

宿迁东街住宅

木地板和“地板生活”

众所周知,古代中国人是生活在地面上的,这种生活方式在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后才真正发生改变,因为唐宋界画中就出现了生活在地面上的人。

按理来说,席地而坐的人应该坐在木地板上,但由于木地板遗迹在考古遗址中保存较为困难,相关考古材料较少,研究者也很难关注。

但古中国人普遍的生活方式,就是以地板为生活载体,不禁让我们思考:木地板是否从夏商周秦汉时期开始,就一直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直到唐宋时期,木地板是否还在使用?

目前,在夏商时期的宫殿建筑基址中,尚未发现直接、确切的木地板遗迹,可能是因为木材易腐朽、怕火,但在偃师商城、殷虚遗址等地均发现了疑似与木地板有关的痕迹。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墓葬建筑底部已开始铺设木地板,如河南安阳小屯侯家庄商代墓葬的棺室墙壁和地面均铺有厚木板。阴宅是阳宅的映射,墓葬铺设木地板或许也反映了地面建筑铺设木地板的情况。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当时高级木地板的可能!比如偃师二里头一号宫殿遗址中遗留的小柱洞,可能就是木地板的支撑,而非杨鸿勋先生所说的“檐口支撑柱”。其实张良高先生在《匠心七论》中已经解释过。因此,我们可以推测木地板应是夏商周至秦汉时期房屋,尤其是高级建筑中常见的形式。

另外,北宋王玉珍《游灵岩山·木屐廊》诗云:“廊已残,唯有木屐名存,因西施绕廊而行。可惜五臣献策而死,谁记得当时木屐声。”这首诗有些凄凉凄凉,却又让人仿佛听到了木屐舞的旋律“哒哒哒哒……”从木屐舞的旋律中,我们依稀可以看见木鞋、木地板,还有席地而坐的古人……小小的木屐,也承载着历史,甚至发展成一种文化。再延伸可以到:木屐廊、木屐记载着廊下是木地板,所以它们的室内生活面也必定是木地板。其实,木屐自古以来就作为鞋子出现在人们的服饰生活中。 如宁波市慈溪镇西北角的慈湖遗址第四层(良渚文化)曾出土两只珍贵的木屐,由此可见早期人类已经使用木屐了。

试想,古人在歌舞升平中,享受着美食、畅饮着美酒,岂不让歌舞扬起的地面尘土破坏了他们的乐趣?因此,干净整洁的木地板应是首选,既方便生活,又符合礼仪。此外,现代民族学材料中的许多吊脚楼也可能是重要证据,如科罗威人的树屋、日本的低(高)床建筑、云南沧源的民居等。如果这种关于木地板使用的推测是正确的,那么建筑史书中关于这一时期的许多建筑复原内容可能需要改写。

河南安阳小屯侯家庄1001号商代墓葬棺室木质地面平面图

慈湖遗址(良渚文化)第四层出土的木屐

日本醍醐寺金色堂

斗拱:起源于檐柱?

杨鸿勋先生认为斗拱是由檐柱发展而来,檐柱是为了支撑屋檐而产生的,经历了檐柱-地面支撑-腰撑-峦-岔拱的发展阶段。因此,他复原了偃师二里头遗址主殿,并将小柱洞的遗迹复原为殿前檐柱。

但从目前我们看到的现存建筑实例来看,比如车斋鼓楼的房屋挑檐,似乎对于传统木结构建筑而言,不使用斗拱不仅可以支撑挑檐,还可以使施工更加简便。而经典中关于普通百姓不能使用斗拱的规定,历朝历代都有,也就是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才能使用。因此,我们推测斗拱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文化和等级意识的产物,而非单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这也是需要重新思考的建筑修复问题。如前所述,偃师二里头宫殿遗址中密集排列的小柱洞,很可能是木地板支撑时留下的痕迹。因此,在相关考古发掘中,需要特别留意地面铺设方法的痕迹。

2003年,我带领南京大学考古系的学生到郑州小双桥参加考古发掘。其间,郑州考古研究所的同事曾在商代高层建筑遗址的壕沟中发掘出一个石构件,很多人以为是柱基,我认为石构件是在生活面之上。我国汉代,柱基也是在地下或地面上,还没有完全露出地面。因此,商代更不可能有如此精致的柱基露在地面上。而且从形制上看,也不完全像柱基,所以我还是把它命名为“石构件”。

车寨鼓楼屋檐

郑州小双桥商代遗址出土石质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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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考古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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