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发展透析
摘要: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经济福利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两者协调的必要性。两者在最终目标和利益相关者方面具有兼容性。协调贸易自由,必须坚持共同义务和责任原则、差别化义务和责任原则、贸易适度自由化原则和环境政策总体经济原则。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过于关注环境问题,协调机制的固有缺陷阻碍了贸易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不利于通过贸易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协调机制,以实现世贸组织的贸易和环境政策。协调发展模式中的“贸易导向”意识。
关键词:贸易自由;环境政策;协调发展;世贸组织
一、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应协调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贸易自由化要求世界形成一个货物可以无障碍自由流动的大市场,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拉动经济发展。贸易自由化是由资本驱动的,资本的目标是剩余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客观要求是扩大现有消费创造新的需求,生产、发现和创造新的使用价值。这必然需要对整个自然世界进行大规模的探索和开发,不断发现自然物体的新属性和处理自然物体的新方法,才能不断发展和满足社会新的需求[1]。资本对消费的要求往往是通过自由贸易来实现的,而贸易意味着生产更多的产品。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高生产和高消费必然导致对生态环境更加严重的破坏。
1. 自然资源日益枯竭。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模式仍然是生化经济,即物质材料的生产、销售、消费所使用的能源主要是生化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核能材料铀等。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的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的消耗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疯狂速度。如果事情继续这样下去,最终的结果将是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例如,石油等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将在未来几十年内耗尽[2]。
2、环境污染严重。高生产和消费必然伴随着高污染,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会污染环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造成的污染更为严重,产品消费后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因此,高生产、高消费的结果就是产生更多的废物和生活垃圾。 ,造成高污染。此外,货物运输也会污染环境。例如,道路、机场、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大量建设,会改变附近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排放大量污染物。
3.污染工业和废物的越境转移。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造成污染源转移,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废物越境转移方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必然会污染环境,而废物进口国的储存和处理水平往往低于出口国。由于废物出口可以降低出口方废物处理成本,如果废物在出口方造成一次污染,那么废物将因贸易自由化而对进口方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二)环境政策造成的贸易障碍
从环境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都值得尝试和采用。贸易追求货物无国界的自由流动,这就产生了上述许多环境问题。因此,环境保护必然会对贸易自由化产生反作用,而抑制自由贸易可以消除或减少环境问题。
1. 环境政策禁止某些物品的贸易。生物多样性意味着对某些动植物的保护,而狩猎和收获这些动植物的直接动机是为了交易它们以获取利润。因此,为了保护这些珍稀动植物,有必要禁止或限制这些物品的贸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政策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2.环境政策提高贸易产品技术水平。单从产品技术标准来看,产品的技术标准越高,对消费者的健康及其生活环境越有利。但较高的产品技术标准必然会对生产工艺落后、技术简单、资金匮乏的生产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符合高标准的产品被禁止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构成自由贸易壁垒。
3.环境政策增加了交易产品的成本。对产品征收资源税、排污费、污染治理费等费用,进行环境评估、实施环境检疫等措施,必然会增加生产者的负担,从而提高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产品价格的上涨会减少消费者对该产品的需求,从而间接阻碍产品交易。
(三)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价值冲突
贸易自由化以贸易要素在国际间畅通无阻流动为主要任务,其核心价值是贸易自由发展;环境政策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其核心价值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贸易自由化的核心价值要求包括自然资源、人员和货物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不受其他因素阻碍地跨境自由流动。所有阻碍自由贸易的因素都与其核心价值发生冲突。贸易自由化使得商品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跨地区消费,从而加剧自然资源的消耗。贸易创造的财富并不一定带来环境的改善。环境保护的核心价值要求尽可能少地使用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环境政策要求限制某些物种的贸易,要求产品市场准入的环保技术标准,并要求环保的生产过程。这势必与贸易自由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理念相冲突。
正是环境政策核心价值观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导致环保主义者强烈反对贸易自由化。 1999年底世贸组织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外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场景至今还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3];贸易自由化倡导者要求降低市场准入标准,认为环境措施阻碍自由贸易发展,形成变相贸易限制。呼吁消除和限制这些环境措施在倡导贸易自由的文献中很常见。
(四)环境与贸易的不可缺少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贸易和环境是相互关联的,因为所有经济活动都以环境为基础[4]。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环保呼声高涨的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枯竭。贸易自由化带来的高生产和高消费造成的环境污染超出了环境承受能力。因此,“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并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口号,而是关系到人类未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环境是不可或缺的。当人们沉浸在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丰富的物质世界,领略前人无法体验到的现代物质的震撼感受时,应该思考地球和人类的未来。 。环境保护是人类的非选择性选择。由于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地球上有些地区适合种植人类生活必需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有些地区适合种植人类生活必需品。有些地区只能生产石油、天然气、矿石等矿产资源;有些地区更适合种植。贫瘠,无法进行有效的生产供应。因此,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必须通过自由贸易来获取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物品和资源。如果缺乏全球贸易自由,就等于切断了这些地区的生活或生产供应。通过自由贸易,可以创造财富,增加物质丰富,增强国力,增进人民福祉。此外,贸易自由化利益集团也会鼓励本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因为它们可以从贸易自由化中受益。
2、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可以协调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最终目标与环境政策的一致性
尽管贸易和环境的中心价值观不同且相互冲突,但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其最终目标是一致的。自由贸易可以提供人类生存所需的各种产品,满足人类的需求,最终目的是服务人类。环境政策着眼于人类生存所需的自然条件,通过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政策的最终目标和贸易自由化一样,都是基于人类的生存和需要,为人类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最终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段来规制各自的对象并服务于最终目标。
(二)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
贸易和环境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实际上是相同的,即每个人都是贸易和环境的利益相关者。但由于人们的视角、历史原因和利益倾向不同,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总是存在贸易自由主义和环保主义两种利益集团。但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各个利益主体的优势是不同的。只是不同而已。这两种对立利益所占据的优势体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和环境政策的优先顺序上。经济水平高的国家往往优先考虑环保政策,实行高标准的环保,对贸易设定更高、更高的环保标准;经济水平落后的国家环保标准较低,强调贸易优先。对环境。
在一定程度上,环境和贫困可以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策取向的代名词。当人们强调环境而忽视贫困时,贫困本身也是一种“环境污染”。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贫困与环境退化密切相关,导致某些类型的环境压力”。 [5] 贫困使得这些地区的人们不遗余力地消耗自然资源,不顾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性。贫困使这些国家大多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道路,并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联合国《环境问题内罗毕宣言》第九条规定:“与其在环境破坏后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来补救,不如预防损害。”经济学家认为,污染防治成本与后处理成本之比高达1:20。更为严重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难以消除和恢复[6]。
环境的相互联系性使得贫穷国家或地区造成的环境问题不可能仅限于该地区。迟早,它们会影响整个地球。事实上,根据西蒙·库兹涅茨1955年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当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提高时,人们的消费结构会相应发生变化,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增加,环保意识也会相应增强,环境恶化将逐渐减缓。下降甚至消失。因此,贫困引发的环境问题会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经济和贸易问题上,这将迫使环保主义者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做出让步;当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增长消除贫困时,环境问题也将得到显着改善。 。贸易创造的财富可以用来改善环境,而从贸易中获得的效率意味着减少使用和废物的产生。这决定了贸易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的基础和可能性。
(三)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要点
亚当·斯密的绝对比较优势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相对利益理论都关注投入和产出的利益。当同样的自然资源和人力投入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高效率生产的产品通过贸易提供给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时,低效率的生产就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退出行业;当消费产品数量不变时,高效率的生产必然会节省自然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减少环境污染。这种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是一致的。然而,当贸易自由化带来“高生产、高消费”格局,全世界消费的产品数量是贸易自由化前的数倍、10倍时,大量的生产就会造成高效率的消费。生产。自然资源的绝对量远远大于低效生产消耗的量,造成的污染的绝对量也更大。这就是为什么“高生产、高消费”带来“高污染”。因此,从理论上讲,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之间存在平衡协调发展点。至此,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环境污染的排放最少;同时,在计算这一点时,需要考虑贸易和运输造成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以及贸易导致的环境容量增加等因素。
三、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而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则与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因此,解决现实的全球环境问题必须体现发达国家过度发展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的矛盾[7]。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了“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看作是对《人类环境宣言》的回应。这是国际社会处理环境问题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但本文所阐述的原则是为了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此外,贸易自由化的适当性、环境政策的整体经济性等原则也是应遵循的原则。
(一)共同义务和责任原则
贸易与环境要协调发展,自由贸易必须受到适当限制,环境保护必须经济,使两者最佳结合。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国家、地区和交易个人。这些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本来就没有区别或不同,而是共同的。因为环境和贸易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没有多与少的区别,只有需不需要的问题。从某种角度看,共同的义务和责任更多的是环境保护的尘世义务,源于代际之间的平等。每一代人都为当代和子孙后代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质量和多样性,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8]。
确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在承担义务和责任时,因经济原因或者历史原因而推卸、拒绝承担义务和责任。只要我们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无论大小、强弱、贫富,我们都应该承担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共同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更多地体现了代际之间的平等。
(二)义务和责任有区别的原则
在遵循共同义务和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不同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能力和需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责任有差别原则并不绝对意味着经济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贫穷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控制自身污染和自然资源消耗方面也应比经济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义务和责任。义务和责任的“区别”在于,根据义务和责任的对象和性质,决定主体承担更多还是更少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在贸易适度自由化方面,发达国家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大幅向贫穷国家开放市场,促进其贸易发展,将国际自由贸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贫困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当然,要求穷国遵守富国的环境标准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它们没有技术或财政援助的情况下[4] 5。此外,还应该认识到,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9]。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资金和技术,保护水平较低,这种责任更多的是基于社会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三)贸易自由化适度原则
贸易自由化带来了“高生产、高消费”,严重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环境。这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贸易过度自由化。防止贸易过度自由化的途径不能直接通过对全球资源的宏观调控来实现。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是根据自然资源和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征收环境税,间接提高产品价格,形成环境价格壁垒,从而减少消费,减少过度产品交易。
与此同时,贫穷国家因其贸易产品不符合发达国家的高环境标准而受到阻碍,形成贸易壁垒。这就要求发达国家消除贸易壁垒,放宽对贫穷国家过高的标准或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贫困国家产品出口,这也是贸易适度自由化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满足贫穷国家的贸易需要而牺牲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而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当合理,而降低标准会严重损害环境和人类生命、健康和安全,则应利用对贫困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贫困国家产品的环境标准,使其产品的环境标准得到改善。产品可以进入国际市场;如果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合理,或者降低标准不会对人类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也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发达国家就应该降低标准,向贫困国家的产品开放市场。国家。 。
(四)环境政策的总体经济原则
就环境而言,贸易自由化本身的质量不能简单定义。它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取决于环境和贸易目标相互补充和支持的程度。积极的影响需要适当和支持性的经济和环境政策[4] 4。当环境政策既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又能适当保护环境时,就被认为是经济的。具体而言,当较低环境标准与较高环境标准对环境的影响不明显或无重大差异时,应当采用较低环境标准。这时,采取较低的标准,有利于贸易的自由发展,又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较低的环境标准具有促进贸易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总体经济效益,而较高的环境标准则保护环境,但不具有促进贸易发展的特点,因此不具有总体经济效益。
环境政策不仅要关注环境保护本身,还要考虑经济发展问题。环境标准过高会阻碍产品生产,减少产品产量,不利于经济发展。当这种较高的环境标准没有必要的时候,与较低的环境标准相比,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选择。另外,如上所述,过高的环境标准会导致忽视贫困的情况。贫困将降低全球总体环境保护标准。局部过高的环境标准会导致整体环境状况的恶化。
四、WTO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冲突及其协调发展模式
贸易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和冲突决定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从国际层面看,当前的协调模式主要有贸易导向型、环境导向型和平衡共管型等。以贸易为导向的协调模式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贸易组织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制度框架;以环境为导向的协调模式主要体现在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环境条约组织中,如:保护臭氧层的多边环境协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多边环境协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多边环境协定等。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多边环境协定;平衡共管模式主要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上述模型实际上从不同角度处理了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
(一)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成为当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一系列贸易自由化规则,并以其独特的方式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 。世贸组织还为此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其主要职责是: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就多边贸易体制的条款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是否应当修改提出建议。符合多边贸易体制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本质……然而,世贸组织并没有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专门协定和规则。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在八个协定和协定中,分别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贸组织协定)、《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年)、《农产品协定》、《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 贸易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一开始就明确宣称:“......应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稳定增长,扩大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商品和服务,并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考虑到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并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自的需求和关切加强为此目的的措施……”“可持续发展。 “”已成为解释世贸组织协议的指导原则。1998年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裁决明确表明,世贸组织协议的解释应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当然,这并不能证实世贸组织采用“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解释原则,但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产生了相互支持的积极效应,有利于减少贸易自由化的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特别是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资源密集型产品的过度开发。
2.一般贸易规则和环境保护例外情况。当成员国的法律与贸易规则不一致时,该国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通常是15至18个月内)撤销或修改该法律。然而,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允许这些规则有特殊例外。第20条规定:“它不得构成在同一情况下成员之间的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待遇”或“对国际贸易没有隐藏的限制”。任何成员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安全”。 “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段)和“相关措施,这些措施有效地与国内措施限制生产和消费量并有效保护可能耗尽的自然资源的措施”(B段B)。根据本文,SPS和TBT赋予每个成员党的合法性,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例如,《 TBT协议》第2款第2款规定:“不得阻止成员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并“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SPS协议甚至介绍了“预防原则”,即成员无法找到足够的“科学基础”来判断“必要性水平”,临时卫生或植物学措施时采取的保护措施。可以基于获得相关信息的“一般例外”,也有类似的规定,使成员可以采取或实施保护人,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需的措施在同一情况下,或者构成了对服务的伪装限制。自己征收环境以及进口产品的资源税和费用,目的是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保护环境。当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以收取此类税收和费用:(1)收取的环境税和费用必须在计算方法方面是合理的,并且不能随意征收。也就是说,对进口产品的环境和资源税和费用应等于国内税款,而对同一国内生产产生的费用应等效;如果没有与进口产品相同的国内生产产品,则在进口产品上征收的环境和资源税和费用应等于所有用于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的征收的产品。家庭税和费用等效; (2)征收的环境和资源税和费用必须遵守国家待遇的原则,并且没有差异待遇可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也就是说,直接或间接征收进口产品的税收和费用不得高于同一家用产品的税收和费用。直接或间接征收产品的国内税和费用; (3)进口产品征收的环境税和费用不能用于保护国内生产[10]。
4。不可吸引的环境补贴。根据SCM的规定,允许补贴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其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成本的20%。 SCM的第8款第8款进一步规定,如果它们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并采用最合适的环境措施,则可以考虑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出现的补贴的标准,则不会遵守争议和解行动。这意味着会员可以使用符合不可出色标准的环境补贴来鼓励开发环保技术。 “农产品协议”涉及国内支持部分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国内支持部分包括环境保护补贴,这些补贴主要反映在附件2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中,包括与环境项目有关的政府研究和基础设施项目。与国内环境计划有关的国内支付措施,例如提供的服务和支持,以及根据环境计划的支持向农业生产者支付的支付,可以免除国内补贴的减少义务,这将有助于农业在可持续的绿色方向发展农业。
5。环保和危险技术。旅行的第27条规定,在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新颖的产品)中,都可以授予专利某些发明有权防止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剥削此类发明的权利,如果必须拒绝保存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提供)这样的拒绝不仅是因为法律禁止这种使用。可以看出,世贸组织鼓励包括环境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但拒绝授予对环境有害的技术的专利权,以防止某些对环境有害的发明,以免用于商业目的。 。
(2)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之间的冲突
世贸组织的贸易本质确定它应该通过贸易解决环境问题,这确定了世贸组织的协调机制具有强烈的贸易风味。这种颜色与WTO的目的和原理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它应该是一种“以贸易为导向”的协调开发机制。但是,世贸组织关于贸易和环境协调的法规对环境问题有太多关注,并且缺乏“以贸易为导向”的意识。
1.协调内容本身不足。协调的内容偏向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公平。从所涉及的领域来看,其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收取更高价格的地区,而发展中国家通常关心的地区不受限制。从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没有差异待遇,这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起跑线上处于不利地位。在技术援助方面,没有针对发达国家成员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的实质性支持措施。此外,协调内容太模糊了,缺乏清晰度。例如,某些关键字,例如“相同情况”,“必要的措施”,“有效合作”,“不合理”,“隐藏”等都过于笼统,并且没有具体的测量标准,从而使WTO环境政策在实际中不一致手术。很大的自由为每个成员开辟了一个新的“灰色区域”,以建立与环境相关的贸易贸易障碍,即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WTO规则中环境保护贸易规定的模糊表达已成为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协调的话题太广泛。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组织,WTO涵盖了环境领域中日益广泛的问题,从环境异常,环境补贴到环境技术,从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到全球变暖。特别是随着一些新的环境问题继续出现,最初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已经搁置了,WTO的注意力已经分散了注意力。一方面,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提出这些问题作为议价筹码来遏制发展中国家,并寻求机会控制WTO系统,使其更彻底地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系统中,从而占据主导地位全球经济。开发方向确保实现其经济和政治利益;另一方面,相关成员与现实并渴望通过多边交易系统解决环境问题。结果,环境问题过于广泛,急速浪费,这逐渐边缘化了贸易问题,并阻碍了世贸组织自身贸易目标的实现。
3。协调过程缺乏民主。 WTO的程序和决策程序规则是不公平的,缺乏透明度。他们无法加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参与,无法完全反映其利益。结果,WTO贸易和环境政策的协调逐渐失去了广泛的国际社会基础。显示边缘化。由于采用了“一个成员,一票”的决策机制,因此以形式达到平等,但不能解决实质性不平等。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并制定相关规则并根据自己的环境利益建立相应的系统。但是,由于经济,信息来源,技术和其他原因,发展中国家成员很容易陷入陷阱。他们只能根据现有制度进行改革是一种被动的情况。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在协调贸易和环境的谈判过程中使用WTO系统内的安排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并利用制裁和报复性的发展势力的威胁发展中国家成员做出让步[11 11 ]。
(3)WTO贸易自由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模型
世贸组织是一个贸易组织,对环境的兴趣不如联合国UNEP(联合国环境计划)对贸易。更重要的是,WTO的运作只能限于规则系统,而环境补贴只是例外,而不是实质性权利[12]。因此,WTO的贸易自由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模式是,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必须不阻碍促进贸易自由化。同时,有必要改革现有的讨论机制,以促进所有成员社会经济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1.实现“以贸易为导向”的意识。作为一个旨在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WTO对贸易和环境的协调是以“以贸易为导向”的模式进行的。它使环境政策安排与国际贸易有关。其目的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经济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以贸易为导向”的协调开发模型确定WTO不能在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中偏离“主要业务”。它必须首先将贸易放在首位,也就是说,只有贸易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在协调发展模型中缺乏“以贸易为导向”的意识是当前WTO贸易和环境政策协调机制的最大混乱。广泛的环境问题通常会延迟贸易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改善,并错过了通过贸易解决环境问题的宝贵机会。因此,客观地要求世贸组织必须实现“面向贸易”的意识,剥夺了超过“贸易取向”范围的环境问题,减少了WTO贸易和环境协调机制的严重负面影响,并点亮了WTO贸易和环境协调机制。 2。改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条款。为了改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条款,我们必须根据“贸易取向”遵守“可持续发展”目标。首先,应阐明第20条的含义,其中主要涉及“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必须”,“可用自然资源”,“与国内措施合作以限制生产和消费” “,”任意歧视,不合理的歧视和隐藏的歧视”等,使其更透明和可执行,可以有效地领导WTO框架内的环境保护条款,并避免空白,重复和矛盾条款。充分利用WTO争议解决方案机制来弥补现有的环境保护条款的缺点,当然,WTO争议解决机制的解释或决定也必须遵循“贸易取向”的意识。
3。改革环境问题的生产机制。主题是系统的产物。尽管新主题是在旧系统中产生的,但它构成了改革旧系统的客观要求。 WTO系统是新问题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基础,它自然伴随着该主题的扩展和扩展。新主题的扩展和扩展已不断地丰富了多边交易系统的内容,尤其是与问题之间的平衡联系的角色,这导致谈判主题本身成为谈判[12] [12] 105。由于WTO系统的机构缺陷以及 - 机构缺陷的存在,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加速和整合,在环境问题和非环境问题下的扩张和扩展环境问题的扩张和扩展,扩张和扩展,扩张和扩展在各种环境问题下,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只有通过扩展,主题的扩展和链接才能再为各方提供合理的期望。因此,世贸组织的组织形式,谈判模型,决策方法和其他系统必须改革WTO中的内部缺陷,提高规则和讨论的透明度和民主性质,并改善现有的讨论和决策机制;发达成员的兴趣协调机制可以使新问题的出现,包括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环境问题。发达的成员应关注“公平发展”,并将其重视成员的利益;发展的成员必须遵守原则,但也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协调的发展。
参考:
[1] 。最后的消费 - 自我毁灭和文明的补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18。
[2]叶旺胡。环境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