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篇一

日期: 2024-04-11 02:14:31|浏览: 131|编号: 4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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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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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1部分

合法代表:

居住地:

合法代表:

居住地:

为了给小区/楼宇营造良好、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清理小区/楼宇内的装修垃圾。 双方现同意签署协议。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服务事项:

(1)甲方负责委托乙方对小区/建筑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消纳、处置。

(2)乙方负责小区/楼内生活垃圾的日常收集,并负责每天:-:(时间段)的垃圾收集和运输。

4、承包方式:

1.从年中的日期到月中的日期。 (注:建议不要超过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2、双方一致确认,同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两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合同试用期。 试用期内,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洁工作或未能遵守甲方的要求,如乙方认定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本合同将无条件终止,乙方须自行退出场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乙方在本合同试用期内的服务费用、考核标准等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由甲乙双方在试用期结束后数日内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合同完成。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项目第三方项目开发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合同疑虑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违约条款不构成违约金。申请。 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数日内结清合同。 成本。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与小区【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终止于同时,双方互不视为违约,并按照实际订单结算费用以维持服务期限。

1、服务期间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00)。 该费用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

2、垃圾清运服务费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收取。 甲方每季度缴纳垃圾清运费。 乙方应在每季度正月初五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税务发票。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有十个工作日。 当天内,根据检查监督结果,与乙方确认当月结算费用。

3、垃圾清运费已包含以下费用及开支(注:垃圾清运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1)乙方员工工资福利(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综合保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期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高温工资、公积金以及残疾人保障金、工作餐费、通讯费、交通费、节日费、年终经费、服装费、住宿费等);

(二)垃圾清运所需工具、设备购置费;

(3) 法定税费;

(4) 乙方的利润;

(五)为完成约定标准的垃圾清运工作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垃圾清运费。

2、协调甲方各部门和人员,为乙方作业车辆和人员的进出提供便利。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社区管理制度的垃圾清运人员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于不遵守社区制度的,乙方有权给予警告或要求更换。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垃圾清运工作。

5、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及所附生活垃圾清运方案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乙方达到质量标准。

6、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派遣的不合格人员。

7、乙方工作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工作,并收取金额将从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如乙方余额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时间。 乙方除甲方未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甲方应积极采纳乙方关于垃圾清除的合理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准备好垃圾收集和处理的一切相关手续和文件,并找到自己的垃圾处理场所。 乙方垃圾运输、消耗方式应符合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 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并进入现场后三天内提供相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完全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不会出现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情况。 乙方人员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甲方要求更换的,乙方应予以更换。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导,但与甲方无任何隶属关系。乙方保证运输服务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积极配合甲方从事各项服务任务。

4、完成协议约定的垃圾清运作业内容、工作频次和质量标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时间和条件按期完成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5、乙方垃圾清运人员清运垃圾时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进行,并确保清运工具及垃圾桶外部清洁无异味,垃圾房内及周围道路及运输车辆经过的路段干净。 整齐的。 清洁和运输时,要保证其饱满、不散落。 装车后,清理垃圾房,使车辆行驶安静,不扬尘、不溢出。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二部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废弃、遗弃的固体、半固体、气态物品和容器内物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程序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暂时放置在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通过焚烧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的活动。成分。 或最终将固体废物放入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垃圾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体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染的防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三部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制定防治措施。工业固体废物。 废物污染环境技术政策,组织推广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危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公布限期淘汰造成严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目录中的设备。 。 生产技术采用者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前款规定的名录中所列的技术。

列入限时淘汰名单并被淘汰的装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公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促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追溯和查询,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情况。合同中的预防和控制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情况通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和处置状况。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度。 危险。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v^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具体措施。综合利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 暂时不用或者不能使用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储存设施和场所。 存放在安全类别或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对终止前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施、场所安全无害。安全操作。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得免除。

2005年4月1日前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安全处置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处置费用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得免除。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和贮存。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关闭场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四部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废物的危险性和尽量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

第十五条 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必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测和信息化追溯。收集、转移和处置。

第十七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配套设施需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并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止散落、防止流失、防止泄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和撒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航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倾倒、堆放、储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性基本农田集中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固体废物移运地的自治区、直辖市。 转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征得接收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将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移运地的直辖市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转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信息接收地的中央政府。

第二十三条禁止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涉嫌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废物等活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查阅或复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现场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

(一)证据可能灭失、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相关信用记录。备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卫生等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种类、产量、处理能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其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并向执行委员会或同级执行委员会报告。 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报告办法,方便公众报告。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经核实属实的实名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人向所在单位举报的,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五部分

甲方:

乙方:

该大厦(以下简称“大厦”)是由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的综合性建筑群。 一期工程已交付业主,目前业主正进入紧张装修期。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建筑”装修垃圾承包、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担甲方装修垃圾的清除和运输,并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清除,不得堆积。 有效期内因未及时清货而造成累积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乙方负责办理杂物清除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负责由此或清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证照、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乙方发运的车辆载重量为____吨及以上(含____吨),每批货物均须由甲方值班保安签字确认“满载”;

第四条 运输费按载重____吨及以上(含____吨)的车辆计算,每辆车为____元(含税)。 以值班保安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代码表”为依据。 作为计费依据;

第五条 每两个月为结算周期。 乙方结算费用时须提交《代码表》及正式文件;

第六条 合同期内,乙方单方终止运输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同一页,一式两份。 每一方各持有一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六部分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或者申请批准文件的;

(二)包庇违法行为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尚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一)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限期淘汰名单中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未经批准将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六)未经报告、备案,将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落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撒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处所需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拖延、围攻、拘留执法人员或者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针对固体废物污染。 由负责防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更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遵守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未跟踪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规定的。相关国家标准。 构成犯罪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市排水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费用将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0万元。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市排水部门可以指定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落后设备或者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关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20万元以上罚款。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投掷、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报送备案,或者未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建设单位擅自倾倒、撒撒、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五)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

(七)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散落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生活垃圾进行指定地点分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操作危险废物转移单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无害废物混合贮存的;

(七)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经安全处置的;

(八)同一交通工具载运危险废物和旅客的;

(九)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未经无害化处理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散落、丢失、泄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的;

(十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3)未能建立危险的废物管理分类帐,并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真实地记录下来。

上一段中第1、2、5、6、7、8、9、12和13项中任何行为的任何行为的任何人应以不少于100,000元的罚款。 罚款不超过一百万元; 如果该人在上一段的第3项,第4项,项目10或第11项中提交任何行为,则他的罚款不少于三倍,但不超过所需处置费的五倍。 如果所需的处置费小于RMB 2,如果金额为100,000元,则将计算为200,000元。

第113条如果危险废物发生器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并且未能根据法规制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并在下令这样做后拒绝进行更正,则有效的生态环境部应组织处置代表,处置费用应由危险废物发生器承担。 如果该党拒绝承担处置成本,则将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处置费用的三倍。

第114条从事收集,存储,利用或处置未经许可的有害废物的业务活动的任何人应命令有效的生态与环境部进行更正,并且应被罚款不少于100万元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向相关当局报告。 在人民政府的批准下,有权批准,命令暂停业务或关闭; 并将罚款不少于100,000元人民币,但不低于1,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该法律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

任何未能根据许可证的规定收集,存储,利用或处置有害废物的商业活动的人应由有效的生态环境部命令进行纠正,限制生产,暂停生产,以进行纠正和生产,以及罚款不少于500,000元人民币,但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法律代表应为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的罚款不少于50,000元,但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在批准权的权力下,在人民政府的批准后,应下令暂停业务或关闭其他负责人,也可以,也可以,许可证也应应许可被发行当局撤销。

第115条违反该法律规定并将从海外进口固体废物的任何人应由海关命令归还固体废物,并被罚款不少于500,000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承运人应承担与进口商的几项责任,以返回和处置前段中指定的固体废物。

第116条违反本法律规定并通过边境转移有害废物的任何人应由海关命令返回危险废物,并将罚款不少于500,000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第117条:对于非法进入该国的固体废物,省级或以上省级的生态环境部应按照法律提交海关的处理意见,并且海关应根据法律做出罚款决定。根据本法律第115条的规定; 如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则在省级或高于省级的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部应命令进口商消除污染。

第118条违反本法律规定并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任何人,除了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有效的生态环境部门罚款本文第2段,并下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采取控制措施; 或者,如果发生了极大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也可以将其报告给人民政府,并有权批准和命令关闭。

如果一般或大型固体废物污染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则应以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速度计算罚款; 如果发生重大或极大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则应以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计算罚款。 应计算不超过五次但不超过五次的罚款,并且不超过上一年从该单位获得的收入的50%的罚款应予以征收的罚款。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

第119条:如果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和运营商违反本法律的规定,将固体废物排除在外,并被罚款并命令进行更正,则根据法律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构应组织审查。 如果发现他们继续采取非法行为,则根据“^V^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每天施加连续的罚款。

第120条:任何违反本法律规定并提出以下任何不构成犯罪的法案的人,应由公共安全机器人惩罚不少于10天零15天的法律代表,主要人员负责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拘留不超过五天,不超过十天; 如果情况相对较小,则拘留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十天:

(1)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倾倒,堆叠,丢弃或散射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2)在生态保护区域,永久的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在生态保护区域中的集中储存,利用和处置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构建设施,地点和家庭废物垃圾填埋场;

(3)向无许可的单位或其他生产商和运营商提供危险废物,以堆叠,利用和处置;

(4)从事收集,存储,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商业活动,无牌照或不遵守许可证的规定;

(5)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6)未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导致危险废物的散射,丢失,泄漏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21条如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生态学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和法规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2条:如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或损害生态的环境,并造成巨大的损失,则在地区城市一级或其指定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和机构应与造成的单位和其他实体进行组织和谈判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 生产者和运营商进行咨询,并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补偿的责任; 如果在磋商期间未达成协议,他们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法期间抓住的固体废物无法确定为负责或无法退还的固体废物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其所在的县一级或之上处理。

第123.违反本法律规定并构成违反公共保障管理的任何人应受到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个人或财产损失,则必须根据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第7部分

建筑废物运输合同的A方:中国第二公司的B党第八工程局:为了防止党B在运输和加工方A浪费时造成次要污染,以便该方a的废物可以成为在原则上,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环境保护的精神,一方特别签署了与当事方的协议。

具体条款如下:1。A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将方A的废物管理条例传输到B方和监督B的废物处置。 A党有权进行后续检查。

如果B党B不正确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则A党有权批评和教育它,甚至取消其废物清除资格。 2. B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当事方的相关环境管理法规运输和加工方A的废物。

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B方必须执行以下操作:1。将废物及时地运送到合理且合法的地点,根据相关法规将其处置,并且不随意处置。 2.尝试最大化废物的回收,而不会引起继发污染。

3.确保运输车辆状况良好,干净整洁,车辆排气,噪音和冲洗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车辆进入现场时必须放慢脚步,不要鸣喇叭,并遵守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指示。 如果进入现场后,车辆上有泥浆,污垢和其他污垢,则必须清洁然后退出。 4.严格禁止在废物加载和卸载过程中最小化噪音和灰尘,并严格禁止加载和卸载。

5.运输易燃,爆炸性,有毒和危险的固体废物时,请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 运输粉状废物时,使用封闭的容器或紧紧盖住它们以防止它们被留在后面。 如有必要,运输程序必须由环境卫生部批准; 在运输液体和化学废物时,必须将它们紧紧填充以防止溢出和泄漏。 液体废物容器的开口应面对上,并且不应泄漏残留的废物液体。 6.该协议分为两份,而党A和B方则持有一份副本。

本协议应从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7.该协议是对双方在年度,月和一天签署的合同/协议的补充,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党A(密封):B(密封):A党的代表(签名):B党的代表(签名):年度每月年度每月废物管理程序1的目的和范围,以确保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活动和服务有效地控制和处理废物,从而有效地保护环境。 适用于公司废物控制和管理。

2相关文件GB/:1996 IDT:1996标准; 该公司的“管理手册”和“事故和事件不合格控制程序”(ZJBE/MS/P19-200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ZJBE/MS/MS/P13-2003),“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ZJBE/MS/P18-2003); 国家,工业,地方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个术语和定义是指公司管理手册和标准中的术语解释。

废物:指在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不再直接使用的生产,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废物。 4责任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和负责此程序。 工程部门负责准备和更改此程序,并负责监督该程序的实施。

区域/专业公司负责从其各自的项目部门控制和管理废物。 项目部负责该项目中固体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公司/下属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空间中产生的废物,并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司总部收集,分类和处理废物。

5在工作程序中废物的分类可以分为施工废物,家庭废物和办公废物。 控制施工废物建筑废物的控制可以分为可重复使用的建筑废物和不可回收的建筑废物。

在准备项目的场地布局计划时,应确定施工废物的存储位置。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变质,废弃的材料,淤泥,泥浆和其他垃圾应分别堆叠,并用“可用”,“不可用”,“有毒和有害”等单词标记。

不可用的结构废物应存储在垃圾池中,并应将稀释废物存储在桶中。 可用的建筑废物应在类别中存储,并在平面图中指定。 在施工现场装载,卸货和运输施工废物时,应用水喷洒。 在存储现场卸下后,应及时覆盖或喷洒水以防止灰尘。

在将建筑废物运送到建筑工地时,应遵守相关的地方法规,例如使用“施工废物运输许可证”和“建筑废物处置证书”运输单位以运输它,并签署“废物清除协议”。 严格禁止有毒和危险废物被任意排放,应分别存储。 项目部门和焚化处置单位将签署协议,并根据协议处理。

对家庭废物的控制应存储在桶中,不应随意丢弃; 有毒废物应存储在单独的容器中。 拆除和运输家庭废物可以委托给相关的法律单位,必须签署删除协议。 当自己运输时,您应该获得外部运输程序,例如“家庭废物处置证书”,并根据指定的路线和位置将其丢弃。

它必须在离开现场之前紧紧覆盖以防止任何溢出。 厕所配备了自动冲洗设备,化粪池存储,管道排放和专用管理。 与当地的环境卫生部门签署了相应的协议,以进行化粪池清洁。

办公室废物控制公司的总部和下属单位在办公区域设置了废物电池回收箱,以及废水墨盒和浪费的碳碳碳碳碳碳纤维恢复盒。 部门管理。 所有负责任的部门,单位和项目部门的废物均应定期检查分类情况。 当他们发现自己不符合要求时,他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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