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尚须突破四大税收瓶颈

日期: 2024-04-13 00:11:48|浏览: 84|编号: 4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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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尚须突破四大税收瓶颈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废旧物资产业发展,不断出台重要利好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已进入黄金发展期。 但随着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存在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增值税负担过重、虚开发票等税收问题日益凸显。 如今,它们已变得越来越突出。 已成为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顽疾”,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行业开展专项税收整顿,重点检查江苏、浙江等12个省市。 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废旧物资购销欺诈交易问题持续发酵。 废旧物资行业欺诈交易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 为使广大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管理,加强内部防控和外部风险隔离,在涉税案件爆发前解决问题,华水律师根据该机构在许多欺诈性使用废物的刑事案件中积累了经验。 本文对新形势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中的涉税关键问题和虚假开案风险触发点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以飨读者。

1、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进入黄金发展期,呈现稳定向好的发展态势。

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行业万亿市场已然拉开帷幕。 与国外固废再生资源行业相比,国内再生资源行业仍处于市场化成长期,市场空间巨大。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十大类分别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 总量2.82亿吨,同比增长11%。 其中,废电池、废玻璃、废纺织品回收量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46.7%、24.4%、29.6%。 同时,受主要品种价格上涨影响,2017年我国十大类再生资源回收价值总额7550.7亿元,同比增长28.7%,回收总额所有废物类型的增加。 其中,废钢、废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涨幅较大。

图1 2017年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量同比增长

表1 2016-2017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表 单位:亿元

2017年以来,国家也高度重视废旧物资产业发展,改革红利不断释放。 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6号)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字[2017]751号),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改革实施方案》 《管理制度》(国办发[2017]70号)提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要求2019年底前,进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固体废物:国内可替代资源将逐步停止,随着这一政策的逐步实施,主要废旧物资进口量将进一步下降,为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使用进口固体的废旧物资利用企业以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将增加对国内废旧物资的采购,从而极大地促进国内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增长。

2、四大税收问题成为当前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瓶颈。

2017年被再生资源行业人士称为“政策元年”。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废旧物资回收相关的政策,为回收企业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全国多地区爆发多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且案件显示涉案企业规模大、涉及面广。的企业,涉及巨额资金和税收。 特征。 此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存受到严重损害。 究其原因,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投入抵扣不足是一个关键因素,导致回收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回收企业难以获得进项增值税抵扣,造成税负过重。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原材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向众多个体户收购废旧物资。 这种回收方式占总回收量的80%以上。 这些个人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只能适用3%的税率开具,导致回收企业的投入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向生产、废品企业收购废旧物资。 此类采购比例较小,回收企业的投入抵扣仍存在巨大差距。 2008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销售物资时,几乎要按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 再加上地方附加,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 水平上,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大部分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

二是回收企业捏造交易、开具虚假发票。 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较高。 一些企业甚至采取“买发票”等违法行为,通过虚假交易链接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除了投入,但商品实际上并不存在。 这种“票货分离”的商业模式成为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重点。

三是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假开业”,企业无法隔离违法风险。 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直接影响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在虚假发行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存在虚假发行问题,进而牵连下游企业。 情节较轻的,暂停发票并接受税务检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能会以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已立案侦查。 无论出现上述情况,都会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是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难以转嫁给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 政策设计的初衷是希望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至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 但由于回收过程中有很多个人,这些个人不用纳税,回收成本较低。 他们提高价格向废物生产者收购废旧物资,形成“无价”和“有价”两种。 价格体系挤压了正规回收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少企业停产或转行。

3、加强事前税务筹划和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帮助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创新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随着社会资本的加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并购业务将不断增加,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行业规模稳步提升。 向前发展。 在此形势下,无论是中小企业想要扩大规模、提高业绩,还是大中型企业想要招商引资、做大做强,都需要关注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一方面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未来进入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诚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与其行业经营特点和国家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针对税收问题,国家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应对,特别是在当前相关税收政策不稳定的情况下。

因此,华水律师建议,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善交易材料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避免虚假发票的发生。 其次,在金三制风险提示、税务机关联合查处案件等情况下,税务律师在面临税务检查时,应及时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方式。 最后,对于已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及时聘请律师进行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等角度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核心法律问题。积极与办案机构沟通,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学习利好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做法,精准保障国税,同时让涉案人员承担公平、法律责任。

(作者:刘天勇,北京华水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添加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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