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镍镉电池 危废如何鉴别?这些固废到底是不是危废?

日期: 2024-04-15 20:05:19|浏览: 76|编号: 4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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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镍镉电池 危废如何鉴别?这些固废到底是不是危废?

01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判定待鉴别的物品和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 如果不是固体废物,则不是危险废物。

第二步:如果判断为固体废物,首先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认定。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无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定。

步骤3:不排除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1、.2、.3、.4、.5和。 6、和HJ298进行鉴别。 任何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可燃性和反应性)的固体废物都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第四步: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国务院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02 危险废物混合后测定规则

(一)具有毒性、感染性一种或者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致使其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的。 混合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二)仅具有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的。 混合固体废物经鉴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废物按放射性废物管理。

0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判断规则

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仅具有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经鉴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具有传染性、危险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这12类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 疑点解释

电石渣、脱硫剂、脱硫石膏

它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依据:《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指南》和《工业固体废物目录》第3项明确规定,电石渣为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一般工业固体浪费。 第二类,一般处理工艺增加并由水泥企业使用,也可进入专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电石渣在烟气脱硫领域有很多利用企业。

普通烟气脱硫剂和脱硫石膏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 脱硫剂、脱硫石膏与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等)混合的,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下同)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三条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28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效成分的残留物和液体,由企业自行销毁并记录。 在《工业固体废物目录》中,中药残渣属于目录中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渣或反应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煤制气生产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水煤气发生器及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残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

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灰分

它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熔炼炉。 根据新《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第五部分,可直接返回原生产流程。 属于生产原料。

动物尸体

它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死亡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也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承担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死亡动物和动物产品;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明确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意见的批复》(环境办函[2014]789号),不宜将动物尸体处置项目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规定。

废旧灯具及电池(含汞荧光灯、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

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 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2016年版),此类废物若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居民日常生活,丢弃后将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AA、AA、AA电池,一般都是锌锰电池。 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铅、汞物质,或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免予管理。 管理范围。

然而,铅酸电池处置后属于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为 HW49,废物代码为 900-044-49。

废弃锂电池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对环境危害较小。 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废布料、衣物、手套、棉纱等

属于危险废物。 不过,根据《危险废物免除管理名录》(2016年版),此类废物也来自居民日常生活,被纳入免除管理范围。 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说明。 机械加工、汽车维修行业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布料、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扔入生活垃圾的,属于危险废物混入无害废物贮存。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给予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它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根据环保办[2010]157号文件,此类废物在转运管理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运票据制度”。 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由于其浸出毒性超标,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特性,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则、材料来源、专家鉴定、属性鉴定等)。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煤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 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第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如果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相关要求,则协同处置工艺也将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报废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

它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但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时,属于危险废物:废电池、废油桶(盆、滤清器)、废油、废电路板、废废气净化催化剂(俗称如三效多效催化剂)、未爆炸的安全气囊、油污手套(布料、衣物等),废物类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其中大部分是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具有传染性、有毒或者其他有害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包括“被污染的其他物品”。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筛渣、沉淀污泥、化粪池污泥均应纳入此类。

危险废物/副产品/原材料识别

副产品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 副产品是制造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质量标准、商品属性,因此不具有废弃物属性。

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列入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部门原则上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其属性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鉴别,或者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鉴别。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且与国家现行管理要求或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符的,按照新的管理要求执行。 对管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认定。

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例如废料、容器)

它不属于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而是属于生产原料。 根据2006年版《固体废物鉴别指南》,固体废物中不含有任何用于原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第六部分明确规定,直接返回生产场所且无需修理即可用于原来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它们不属于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因此,含有危险废物或直接受危险废物污染并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和容器不视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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