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拆改承重梁罚款1万元

日期: 2024-04-20 22:07:30|浏览: 85|编号: 5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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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拆改承重梁罚款1万元

市建委近日印发《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并开始实施。

房屋装修前需要进行登记

实施意见规定,非住宅房屋改造和住宅房屋拆除、改造的,改变非承重结构、增设墙体、增加房屋荷载、开挖非承重墙、或门窗尺寸、位置扩大、移动的,房屋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登记。

房屋装修属性需要考察

实施意见规定,房屋业主、使用者在装修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加层搭棚、拆除或者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确保房屋安全。他们自己的房屋和相邻的房屋; 房屋装修企业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及周围房屋、财产的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日常管理,加强房屋装修检查,发现违规装修的,要及时劝阻、举报。报当地有关管理部门。

根据实施意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拆除、改造承重梁、柱(含结构柱)和基础结构的; 非法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挖门洞的; 违章在承重墙上​​搭建悬挑楼梯,在墙上挖洞; 在悬臂式阳台拖梁墙上挖洞; 楼板上的建筑墙体超过设计标准的; 在楼板结构层上钻孔,安装各种管道; 装修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阳台。 对浴室、厨房等,由建筑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影响房屋安全,必须维修

挤土桩施工时,非桩基房屋距离最近的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以内;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米的,非桩基房屋距基坑边缘2倍基坑深度以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并落实证据保全。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对周边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实行动态监控。 对确实受到施工影响的房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结束后委托房屋安全评价机构再次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价。 因施工造成周围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巡查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房屋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做好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险情的防范。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如果建筑物存在危险,必须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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