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日期: 2024-04-22 11:04:43|浏览: 84|编号: 5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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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涵盖了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校外培训广告、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等内容。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生产、代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法规以及禁止做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放置广告。 互联网不得用于宣传处方药和烟草。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识别为广告。 网络媒体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体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或者附有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以开机播放、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明显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无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的。 (二)关门标志虚假、不能清晰识别、定位的; (3)关闭单个广告需要点击两次以上; (4)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采用欺骗性、误导性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网络媒体不得发布有损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网络游戏广告的未成年人。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采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经营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自广告发布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指出,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及相关应用时不允许插入。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 网络直播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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