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化》(GB21900-2008)

日期: 2024-04-24 00:12:50|浏览: 97|编号: 5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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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排放实用标准化》(GB219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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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1 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及有电镀设施企业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特殊保护区内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现有污染源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执行《中华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行为。 企业向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规定规定的监测点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价值;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者执行,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 建设项目将废水排入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3、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 水质中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水质中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 水质中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水质中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T7471-1987 水质中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中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 水质中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林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 水质

4、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测定铜 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 水质的测定 铵蒸馏滴定法 GB/T7479-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水中铵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1-1987 水中铵的测定 水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3-1987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 氟化物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4-1987 水中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GB/T7486-1987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7-1987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1989 水质中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5、重量法 GB/-1989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中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989 水质中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中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89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银 GB/-1989 二乙酰肟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镍 GB/-19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铁 GB/-19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镍方法 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6、GB/-1996水质测定石油红外光度法HJ/T27-199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氰化氢: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 HJ/T84 -2001年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7、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 水质中氮、氨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 总铁的测定水质中菲咯啉光谱法光度法试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是指利用电解作用在零件表面沉积出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除油、除锈、金属层的处理和镀后钝化、除氢的处理。 3.2 现有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 3.3 新设立企业指本标准实施日期

8、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4 镀锌是指将零件浸入镀锌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出金属锌层的过程。 3.5镀铬是指将零件浸入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然后接通直流电源,在零件表面沉积出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 镀镍是指将零件浸入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然后连接直流电源,在零件表面沉积出金属镍镀层的工艺过程。 3.7 镀铜是指将零件浸入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然后接通直流电源,使零件表面沉积出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 阳极氧化是指以金属或合金零件为阴极,利用电解作用在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于钢为零

9、对工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 单层电镀是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工艺过程。 3.10 多层电镀是指在零件表面进行两次以上电镀,形成复合镀层的工艺过程。 例如,钢件镀有防护装饰镀铬,中间镀层需先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然后再镀铬。 3.11 排放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范围以外排放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外部废水,包括工厂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工厂锅炉及电站排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指单位产品排放废水量的上限。规定生产电镀件的单位面积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 3.13 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管道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量。 3.14 单位产品

10、基准排气量是指为确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电镀件生产单位面积废气排放量上限。 3.15 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条件下的干燥气体为基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应执行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1 总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镉总量(mg/L) 车辆

11、偶尔,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总量 8 铜总量(mg/L) 企业废水总量 9 锌总量(mg/L) 企业废水总量 10 铁总量(mg/L) 企业废水总量 11 铝总量(mg/L)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7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 mg/L) 2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12、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氰化物总量,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L/m2 电镀多层电镀 750 排水量测量地点及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一致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 1 总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镍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镉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银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铅总量(mg/L) 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企业总废水排放口 9 总锌(mg/L)

1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总废水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口 17 总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氰化物总排放口,mg/L 企业废水排放出水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 镀件多层镀件500位移测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一致 4.1.4根据环保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中

14、在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地区,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地区,严格控制设施排污行为。 在上述地区,区域内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实施特殊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表3 水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1 总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3 镍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镉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银总量(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铅总量(mg/L)毫克

15./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企业废水总量排放口 10 总铁(mg/L) 企业废水排放口合计 11 总铝(mg/L) 企业废水排放口合计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排放口合计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排放口合计港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17 总磷( 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

16、产品基准位移L/m2 镀层多层镀层250 位移测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一致。 4.1.5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按式1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按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计算。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废水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时,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产生的污水生产设施混合排放的,应当执行排放标准。

17、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水污染物基准水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 式中: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设施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010年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4 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1 氯化氢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2 铬酸雾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3 硫酸雾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4 氮氧化物 2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5 氰化氢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6 氟化物 9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4.2.2 现有设施 自年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10年7月1日。 4.2.3 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

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表 5 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1 氯化氢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管 2 铬酸雾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管 3 硫酸雾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4 氮氧化物 2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5 氰化氢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6 氟化物 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烟囱 4.2.4 现有和新建业务单元 产品基准排放量按照表 6 规定 表 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类型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 排气量测量位置设置为 1 镀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气 桶体 2 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桶 3 其他电镀类型 铜、镍等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桶 4 阳极氧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桶 5 发蓝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桶 4.2.5

十九、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管排放。 排气管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管高度不应低于25m。 排气管高度应比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物高5m以上。 不能满足此要求的排气管应严格执行50%排放浓度限值。 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必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体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体排放浓度为依据确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可以参考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二十、产品产量和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1.1 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指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进行。 若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在设施后面进行监测。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企业污染物排放进度监测的频率、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5.1.4 镀件电镀面积

21. 核查应以法定声明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6所列方​​法标准。 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标准号 污染物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1 总铬 水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9872 水质 六价铬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3 总镍 水质镍 镍二乙酰肟分光光度法 水质镍 火焰原子吸收法GB/T 11910-1989 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4 水质中总镉的测定 镉

2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铜、锌、铅、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GB/T 7475-19875 总银的测定。 水质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银的测定。 镉的测定 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1989 GB/T 11908-19896 水质总铅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87 GB/T 7475-19877 总汞 水质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8 总铜 水质测定 铜 2, 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水

23.铜质量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3-1987 GB/T 7474-1987 GB/T 7475-19879 水质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测定锌 水质中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1987 GB/T 7475 水质总铁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铁的测定 菲咯啉分光光度法试验 GB/T 11911-1989 HJ/T 345 水质总铝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水质铝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见附录A 见附录B 12pH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24、极限法GB/T 6920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测定悬浮固体。 GB/T 11901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GB/T 11914 重铬酸钾法氨氮和氨水水质的测定。 氨氮 蒸馏滴定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水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T 7478-1987 GB/T 7479-1987 GB/T 7481 -1987 HJ/T 195-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199-2005 GB/T 11894-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

25 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石油水质的测定 石油红外光度法 GB/-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氟化物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GB/T 7483- 1987 GB/T 7484-1987 HJ/T 84 水质中总氰化物的测定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 7486-1987 GB/T 7487-1987 说明:对于没有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应采用附录所列的方法。 国家颁布实施相应方法标准后停止使用。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设置

26. 使用采样方法按GB/执行。 5.3.2 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采用表7所列方法标准测定。 表7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标准号 污染物项目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1 氯化氢 工业中氯化氢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19993 硫酸雾。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参见附录 C。参见附录 D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HJ/T 42-19995 氰化氢固体

2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6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对目前尚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附录所列方法进行测量。 待国家发布相应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 标准实施与监测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实施监测。 6.2无论如何,企业应遵守该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污染预防和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 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设施进行监视检查时,他们可以使用现场实时抽样或监视结果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并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基础。 当发现水分消耗,排水量或设施的排气量异常时,应验证实际产品输出,排水量和排气量,以及水污染物基线基线水排放浓度和空气污染物浓度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其转换为标准。 基本气体排放浓度。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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