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 2024-04-24 04:07:25|浏览: 89|编号: 5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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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今天小编又来科普一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云南作为农村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需求较大。 因此,提高污水处理工程的有效性是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的重要职责。 云南省正式发布《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 小编也是第一次了解这个标准。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细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不含500立方米/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模500立方米/日及以上(含500立方米/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根据云南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规模分为5m3/d以下(不含5m3/d)和5m3/d~500m3/d两种。 处理规模5立方米/日以上(含5立方米/日)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不得设置排污口; 污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闭、半封闭等环境敏感区域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二、三类功能水域的,执行B类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四、五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污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确保受纳水体不产生黑臭水体。 处理规模5立方米/日以下(不含5立方米/日)的,执行三级标准。

此外,云南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利用和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尾水利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要求。 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原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于农田灌溉时,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 用于渔业时,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时,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T 18921的规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云南省尾水利用水质标准。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遵循各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水环境治理有很大帮助,污水工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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