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1.1 为了指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以下废物: l 失去使用价值而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纽扣电池)、充电电池等; l 失去使用价值、废弃的铅酸电池及其他蓄电池; 失去使用价值而废弃的各种电器专用电池组和单体电池; 上述各类电池、过期产品等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 上述各种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边角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化学电源。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选型,指导规划、立项、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相应设施。 并通过管理来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落实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废电池污染治理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电池。 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原电池生产中汞的使用,对废镉镍电池、废铅酸电池等对环境有害的废旧电池进行安全、高效、低耗的收集、回收或无害化处理。 -成本方式。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1.7鼓励对废旧电池污染途径、污染模式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新型电池进行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策略。 1.8通过宣传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的正确认识,实现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的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和处理处置系统和设施,促进废电池防治污染。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生产和使用 2.1制定电池分类和标识技术标准,促进废旧电池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电池分类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回收的电池的回收标签; 需要回收的电池类型标签; 电池中有害成分含量标签。 2.2 电池生产企业和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带有自己商标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生产的电池进行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电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产品上标注电池分类标签。 2.3电池进口商应要求国外生产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加贴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志,或者让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加贴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志。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应设计有便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使用说明书应明确标明电池的使用、安装和拆卸方法,以及如何使用的说明。丢弃电池后对其进行处理。 2.5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逐步提高汞含量低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原电池中的比例; 逐步减少糊状电池的生产和销售,最终淘汰糊状电池。 2.6 依靠技术进步,通过制定电池中镉、铅最高含量标准,限制相关电池中镉、铅等有害元素的使用。 鼓励发展锂离子、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镍氢电池)等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消除镉镍电池。民用市场的镍电池。 2.7鼓励发展低消耗、高能量、低污染的电池产品、生产工艺和使用技术。 鼓励在电池生产中使用回收材料。 2.8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低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充电电池替代镉镍电池;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或使用劣质、假冒电池产品以及未正确贴有相关标签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废旧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旧充电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充电电池)和废银等纽扣原电池氧化物(以下简称废旧充电电池)。 以下简称废旧纽扣电池)。 3.2 废旧原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进行。 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不鼓励对符合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旧原电池进行集中收集。 3.3下列单位承担废旧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 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生产企业; 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纽扣电池的产品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生产企业生产使用自己商标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废旧充电电池、废旧纽扣电池回收负责单位应根据自身产品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或委托相关回收体系进行有效回收。 充电电池、纽扣电池及使用该电池的电器产品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电池分类回收设施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明显标志。 3.5鼓励消费者将废旧充电电池、废旧纽扣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店内相应的废旧电池回收设施,以方便销售者回收。 3.6 回收批次的废旧电池应分类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使用专用的收集装置,并有相应的分类标志。
4 运输 4.1 废电池必须按类别收集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容器进行运输。 4.2 贮存、运输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进行设计。 它们不应轻易损坏或变形,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泄漏和扩散。 盛装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要求的分类标签。 4.3 废电池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结构的完整性。 废旧电池不得破碎、粉碎,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泄漏和污染。 4.4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符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散装废电池境内转移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转运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对废电池批次流向进行有效控制。 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旧电池丢弃到环境中。 禁止使用3.1规定的废旧电池。 需要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
5、贮存 5.1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在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以及处理处置前的贮存行为,包括在确定处理处置方法前的临时堆放行为。废电池。 5.2废电池批次贮存设施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的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所,防止废电池遭受雨淋和水浸。
6. 6. 资源再生 6.1 废旧电池资源化工厂应重点关注废旧充电电池、废旧纽扣电池的回收处理,审慎建设废旧一次电池资源化工厂。 6.2 废旧电池资源回收设施的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施的运行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能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旧充电电池、废旧纽扣电池资源回收厂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废旧一次电池、混合废电池资源回收厂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经营。 6.4 废电池回收资源工厂选址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中的选址要求执行。 6.5 废电池资源回收厂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和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低于该有害成分的排放量。处理的废旧电池占总量的95%。 6.6 资源再生过程之前的废旧电池拆解、破碎和分选过程应在密闭结构中进行。 废气必须净化后达标排放。 废电池不允许进行人工破碎或露天环境下破碎,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采用火法工艺再生废电池资源时,冶炼过程应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 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采用湿法冶金工艺再生废旧电池资源。 该过程应在封闭结构中进行。 废气必须经过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资源回收装置应设有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回收厂废气排放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回收工厂应配备污水净化设施。 工厂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及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回收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渣等)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回收厂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6.14鼓励废电池资源再生科技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资源再生率。
7 处理处置 7.1 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堆肥的城市和地区,垃圾应分类收集,防止各种废电池与其他生活垃圾一起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废电池进行焚烧。 7.3 对于已收集的原电池或混合废电池,目前尚无经济有效的再生回收手段的,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贮存要求进行安全填埋或贮存。 尚无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以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要求建设专门的填埋场,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污染控制标准”(-2001)。 将废电池放入塑料容器中进行填埋处理或存放在专用设施中。 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耐腐蚀、耐压、密封,且必须完好。 用于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的强度要求。 7.4 为了便于今后废电池的再利用,收集的废电池应分类填埋处理或贮存。 7.5 废电池填埋处置前、填埋处置过程中以及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对废电池进行拆解、卷绕或其他破碎,以保证废电池外壳的完整性,减少和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
8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应符合前各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章的。 8.2 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回收并采用其他方法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者经营。 8.4鼓励废旧铅酸蓄电池集中回收处理。 8.5 废旧铅酸蓄电池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外壳的完整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漏酸。 废铅酸蓄电池收运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确保收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减少甚至防止环境污染。 8.6 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拆解应在专用设施内进行。 回收拆解过程中,塑料、铅板、含铅材料、废酸等应单独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环境中。 废旧铅酸电池不能直接用壳或酸液熔炼。 8.8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冶炼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 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采用密闭冶炼设备,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拥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泥均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本土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铅冶炼及废旧铅酸蓄电池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