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日期: 2024-04-30 16:04:50|浏览: 76|编号: 6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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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选择及遵循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的选择及遵循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有露天堆放、填埋、堆肥、焚烧、蠕虫分解、热解等常见方法。 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最终要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目标。 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模原则。 垃圾处理厂日处理量达到300吨以上才算合理运行。 否则,垃圾处理厂将遭受损失。

2、区域原则。 根据城市的分布,有些城市是相连的,可以“打成整体”。 几个同类城市可以联合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收集多个城市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3、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 要根据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不同城市的地理位置、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不同,因此垃圾的成分也不同。 不同城市必须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相应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

4、“三个现代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 无害化是指生活垃圾经过处理后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 回收利用是指回收垃圾中的有用资源,变废为宝。 减量是指减少​​垃圾的产生和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

第二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练习题

4.术语解释

1.垃圾收集和运输

垃圾收运是指城市垃圾的收集、贮存和运输。 是指将垃圾从垃圾源头经过运输、储存、清扫和转运三个阶段,最后运至处理处置场所的过程。

2、卫生填埋法

是指对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对填埋单元进行防渗处理,疏导沼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用无毒无害的覆盖材料覆盖垃圾表面,进行处理的过程。收集的渗滤液水和沼气。 工程加工。

3. 垃圾清除

垃圾清运是垃圾收集清运的简称,通常指垃圾的短途运输。 一般采用清运车沿一定路线将垃圾收集到集装箱或其他储存设施中,并运至垃圾中转站。 有时也可直接送往附近的垃圾处理厂或处置场。

4.无害化生活垃圾

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工程化处理,使其不危害人体健康、不污染环境、安全排放。

5、垃圾压实密度

是指垃圾被压实机械挤压成紧密状态时的垃圾密度。

6.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利用在一定固体表面附着和生长的微生物(生物膜)处理有机废水的方法。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需氧菌、厌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动物和藻类组成的生态系统。 其所附着的固体介质称为过滤材料或载体。

5. 问答

1.简述垃圾的污染物及危害。

垃圾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1)有机污染物,如堆放、腐烂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碱性有机污染物; (2)无机污染物,如氨、硫化物、重金属离子等; (3)生物污染物,如病原菌、病毒、原虫、后生动物等。

主要危害是污染水体、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大气、滋生害虫。

2. 垃圾填埋场是如何产生甲烷的? 如何预防甲烷气体爆炸?

在一定的湿度、温度和厌氧环境下,垃圾填埋场中的有机物成分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下,经历水解、酸化和产甲烷三个阶段,产生甲烷和少量二氧化碳。

甲烷气体浓度达到5-15%,遇火会引起爆炸。 因此,垃圾填埋库区甲烷浓度应严格控制不超过5%。 对于小型垃圾填埋场,可采用自然排放法。 大型垃圾填埋场应设置导气设施,燃烧或利用沼气。

3、什么是卫生填埋法? 与传统填埋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

卫生填埋法是指对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过程。 对填埋单元进行防渗处理,引导沼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垃圾表面覆盖无毒无害的覆盖材料,并对收集的渗水和沼气进行工程处理。

与传统填埋法相比,卫生填埋法采用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污染水体; 采取沼气分流措施,避免沼气富集造成安全隐患; 每天按要求覆盖,最大程度减少苍蝇等害虫的滋生。

4、垃圾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主要污染物包括:(1)有机污染物,如堆放、腐烂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碱性有机污染物; (2)无机污染物,如氨、硫化物、重金属离子等; (3)生物污染生物,如病原菌、病毒、原虫、后生动物等。

5、卫生填埋法的优点。

与传统填埋法相比,卫生填埋法采用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污染水体; 采取沼气分流措施,避免沼气富集造成安全隐患; 每天按要求覆盖,最大程度减少苍蝇等害虫的滋生。

6、简述卫生填埋场的单元分层作业。

卫生填埋场宜采用分层单元作业方式。 机组作业过程为卸料、推料、压实、覆盖。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垃圾填埋场运营方案。 每层垃圾厚度为2.5-3m,每层垃圾压实至0.6t/m3以上。 压实后,须覆土20-30厘米厚。

7、卫生填埋场单元分层作业。

与问题6相同。

8、如何预防垃圾填埋场甲烷气体爆炸?

与问题2相同。

9、什么是卫生填埋?

与问题3相同。

10.什么是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是对产生的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加工和处置,以达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目的的工程手段。

11. 哪些物质禁止用作垃圾填埋材料?

垃圾填埋场严禁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质: (一)有毒工业产品及其残留物; (二)有毒药品; (三)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质; (4)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生物危险品、医疗废物; (七)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12、垃圾污染物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与问题1相同。

13、垃圾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与问题1相同。

14.垃圾收集者的卫生要求是什么?

居民在住宅中使用的垃圾桶(箱)最好加盖。 这样可以使垃圾桶在存放垃圾时保持关闭状态,防止垃圾箱散发出住宅内的臭味。 垃圾不应在住宅内存放过久。 居民应及时将桶内垃圾倒入街道垃圾箱内。 倾倒垃圾后,应及时冲洗垃圾容器,保持卫生状态。 特别要注意住宅内易分解的餐厨垃圾的卫生存放,尽量减少其对住宅卫生的影响。 尤其是夏季,垃圾在住宅内存放时间过长,会引起腐败、发臭、蝇蛆孳生。 垃圾箱装得太满导致许多家庭出现卫生问题。 生活垃圾中的纸板、塑料容器、玻璃容器最好分类存放,集中出售给废物回收部门。 这不仅可以避免各种成分混合而降低可重复使用产品的质量,而且还可以简化加工程序并降低可重复使用产品的成本。 加工成本。

另外,当垃圾存放在容器中时,一些粘性物质会残留在容器中。 如果不及时清除,会给苍蝇繁殖创造条件,还会造成桶体腐蚀,散发异味。 因此,垃圾容器(包括垃圾桶、垃圾箱、大型垃圾容器和其他类型的垃圾容器)。

15、卫生填埋的优点。

与问题5相同。

16、灭蝇的方法有哪些?

控制垃圾填埋场苍蝇的方法,首先要保证卫生填埋流程的实施,即每天将垃圾压实、覆土,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苍蝇的滋生。 对于垃圾裸露表面的苍蝇,一般采用药物喷雾剂或烟雾灭杀,也可使用诱蝇剂诱杀苍蝇。 在垃圾填埋场种植驱蝇植物也是控制苍蝇密度、防止药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是未来非药物灭蝇的发展方向。 在垃圾填埋场生活区,可在室外采用低毒低残留药物喷雾剂和诱捕器进行灭杀,也可采用捕蝇器诱捕。 室内可使用灭蝇纸,挂有毒蝇绳,或在玻璃窗上涂抹苍蝇。 药品等

17.什么是传统填埋法?

与卫生填埋法相比,传统填埋法是一种粗暴的土地处置方法。 填埋场无防渗措施,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沼气未得到严格处理。 它对水体和大气有有害影响。 以及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18、传统填埋法有哪些缺点?

(一)地下水受到污染。 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存在于一般地下水中,而是出现在垃圾填埋场周围的地下水中。

(2)沼气未经输送和处理,还严重污染垃圾填埋场周围的空气,甚至引起爆炸。

19.什么是垃圾预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垃圾预处理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压实、破碎、分选等单元操作技术手段。

对于要填埋的废物,通常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废物压实,这样可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运输体积和运输成本,并且填埋时可以占用较少的空间或体积。

对于焚烧和堆肥的废物,通常需要将其粉碎。 将垃圾颗粒粉碎至一定尺寸,有利于焚烧和堆肥反应速度。

回收废旧资源时,还需要破碎、分选等处理工序。 例如,要从塑料电线中回收铜材料,必须先切割塑料护套,使塑料与铜电线分离,然后将分离的塑料粉碎并再生成颗粒。 这样就达到了分别回收铜和塑料的目的。

20、污水好氧生物处理机理。

污水好氧处理是好氧微生物在游离氧(分子氧)存在下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的方法。 微生物利用废水中存在的有机污染物(主要是溶解的和胶体的)作为代谢的营养源。

21. 简述生活垃圾的成分。

城市固体废物的成分主要是指其物理成分。 按照我国现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三大类十小类——有机物(植物、动物)、无机物(砖、陶瓷、粉尘)、可回收物(纸、塑料橡胶、玻璃、金属、纺织品、木材和竹子)。 城市垃圾的成分受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居民生活习惯(食物结构)、家庭燃料(能源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各个国家、城市甚至地区产生的城市垃圾的成分是不同的。

22.什么是垃圾中转站?

是指将垃圾从小型收集车转运至大型运输车辆的转运设施。 它可以具有排序、压缩、打包等功能。

23、简述卫生填埋场的单元分层作业。

与问题6相同。

24. 哪些物质禁止用作垃圾填埋材料?

与问题11相同。

25、卫生填埋场应满足哪些技术要求?

(一)严格实行单元作业、分层作业; 垃圾应当定点倾倒、摊铺、压实。 以一天为一个小单位或每班为一个小单位,每天覆盖一次。压实容重在0.6t/m3以上

(2)根据填埋垃圾的成分和场地压实机的配置,填埋层宜为2~3m厚,但最大厚度不应超过6m。

(3)层间覆土厚度应大于20~30cm或采用人工衬料覆盖。

(4)配备渗滤液分流及处理设施。

(5)设有瓦斯抽放设施。

第三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固体废物属于城市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区城管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部门。 本工作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区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根据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一次性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 办理税务登记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费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驻徐外地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 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 各类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的一次性标准征收。 上述征收对象的缴费人数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计算。 但参保人数少于在职职工实际人数或未参保单位的,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六条 旅馆业按实际床位数收取每张床位每月6元的费用。 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照相应标准单独收费,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 由运营商承担。 第七条 对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区工商局在营业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收取费用。许可证。 由运营商承担。

第八条 农贸市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垃圾实际产生量每吨收费40元,由企业承担由主办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家庭装修、房屋修缮产生的垃圾,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费,由居民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时按工程合同总价的40000%一次性收取,并由区住建局承担。建设单位。

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殊废物(指放射性、挥发性、致病性及各种危险废物)的清运,仍按铜价费( 2006)第8号。

第十一条 区城管局负责向大专院校、中专、职教学校、高中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制度的家庭和未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商业户。 第十二条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周期为两个月。 居民在供水公司自有营业网点缴纳水费时,可以按照原缴纳水费的方式,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代扣代缴、代收、自助缴费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相同。 发票上应注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月份、收取的金额等信息。

每桌一户:如果一个计费周期用水量达到5吨,单月或双月账单户在缴费时将同时缴纳前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月付费用户按单月缴纳)。 8元。

一表多户(单元表、庭院表、社区主表):单元表、庭院表、社区主表所列实际住户数,由供水公司、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征收管理机构和社区水费。 缴费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批准。 住户或社区水费收缴单位缴纳水费时,须按照核定的户数和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同时缴纳上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IC卡电表居民:按照上次充值间隔月数和每月4元标准,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 区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群体实际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制定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方案。贫困户和低保对象。 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后,区总工会、民政部门将通过现有渠道退还特困家庭补助费和低保费。

第十四条 大学生个体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组织返还一次。 区人保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制定退还方案。 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后,退还方案由区人保局退还。

第十五条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还:

一户一桌:用水量在5吨以下的,免收前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用水量将累计至下一个计费周期,并作为下一个计费周期的缴费或免费依据。

多户一表(单位表、庭院表、社区总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由住户代表或社区水费收缴单位出示两份缴费发票原件,用水户请提供单独清单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一个计费周期用水量低于5吨的家庭,每户可退还8元。 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事宜。 返回到家庭的用水量将累计到下一个计费周期,并作为下一个计费周期的付费或免除的依据。

拥有IC卡水表的居民: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自上次充值至本次充值的月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的,不予退费; 月平均用水量低于2.5吨的,按用水总量退还费用。 每2.5吨扣除生活垃圾处理费4元,余额凭两张充值发票和户主身份证原件退还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 第四章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焚烧、填埋),同时弥补收运不足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费。 。

第十七条 区城管局负责统计各镇(街道)运至区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数量,制定计量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5 垃圾处理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其中,实行代收代收的单位,由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于次月前十日审核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及使用票据,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交给区财务专员。 家庭。

第十九条 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各征收单位上月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决算制度。 区财政局、区城管局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决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城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各征收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征收机构的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断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管理考核。 区财政、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个体工商户等不遵守本办法,经催缴仍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给予处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家庭、个体工商户处应缴纳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一千元以下罚款。 征收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市管理局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充电许可证》,征收单位按照《充电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分组清运、进村收集、流镇转运、分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多渠道资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融资机制。 已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乡镇,可参照《暂行办法》,向本镇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铜山市除外); 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局征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自营社区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存放,由区、城管局负责清运。 单位、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区、城管局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区、城管局按时组织清运。

第二十七条 我区此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铜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河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命令

125号

2009年4月23日在省政府第38届执行会议上通过了“河南省城市废物处置管理的措施”,并在此宣布并将于2009年6月15日生效。

州长Guo

2009 年 4 月 28 日

河南省市政废物处理和管理措施

第1条为了加强城市家庭废物的管理,改善和维持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这些措施是根据“关于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IN制定的结合本省实际。

第2条这些措施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废物的清洁,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建筑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处理的管理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进行。

第3条,省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行政部门负责该省城市家庭废物处置的管理。

省级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的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废物处置。

第4条对城市家庭废物的处理应遵循减少,资源利用和无害的原则,并积极促进资料来源减少和分类的城市家庭废物收集。

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利于全面利用市政固体废物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并提高市政固体废物处理的科学和技术水平。 鼓励城市家庭废物的全部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鼓励城市家庭废物处理的工业化和商业服务。

第5条省级市政当局和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制定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计划,并为城市家庭废物收集和处置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法做出整体安排设施。

在制定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计划时,应广泛提出公众意见。

第6条从事新地区发展,旧区域的重建以及居民区的开发和建设,以及公共设施的运营和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 ,应遵循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计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立标准。 ,支持城市家庭废物收集设施的建设; 城市家庭废物收集设施应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建造和使用。

第7条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负责安装城市家庭垃圾集装箱和设施的人员:(1)负责在新建住宅区安装国内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人员应为开发和建筑单位; 负责在商业居民区安装国内垃圾集装箱和设施的人员应为负责设立的人是开发和建筑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 (2)负责设立单位国内废物收集容器和设施1的人员是生成单位; (3)城市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交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场地),剧院,公园,游乐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负责安装国内废物收集容器和设施,例如当地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 (4)负责安装其他国内废物收集容器和设施的人员是省政府市政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

第8条,城市家庭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计划和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

第9条在城市家庭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项目完成后,建筑部门应根据法律申请完成认可,并将其提交给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根据法律完成接受后。 施工项目文件。 如果尚未接受或未能通过接受,则不得将其提供。

第10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拆除或密闭批准的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设施或地点。 如果有必要拆除或关闭它们,则必须获得当地省级市政当局或县(城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批准,应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11条城市家庭废物应逐步分类,收集和运输。 具体措施应由省级市政当局和县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城市)制定,该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现实。

第12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省级市政府和县(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位置,分类和其他要求,将城市家庭废物置于指定的垃圾收集地点。

酒店,餐馆,餐馆,政府机构,学校和其他部门应根据法规分别收集和存储自己单位产生的食物浪费,并委托市政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单位,并带有服务许可证,以将其运送到指定的市政固体固体废物处理地点。 ; 具有封闭收集和运输功能的单位也可以将其运送到指定的城市家庭废物处理地点。

第13条新建的居民区和未包含在国内废物收集系统中的新成立的单位应如实宣布向省级市政府或县(城市)人民政府产生的家庭废物的数量和类型以下规定:(1)住宅废物。 对于实施财产管理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省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报告; 对于不实施财产管理的居民区,建筑部门或居民委员会应向省级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由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宣布。 (2)单位的家庭浪费。 生产部门应宣布向省级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宣布。

第14条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家庭垃圾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商业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单位应获得相应的城市家庭废物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由省市政或县或县(城市)环境卫生机构发放。

第15条如果单位从事商业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需要暂停或停止运营,则应向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有效的环境卫生部报告,提前六个月提前六个月并且只能在获得批准后暂停操作。 或倒闭。

第16条省市政府和县(城市)人民政府应确保在商业清洁,收集,运输,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停止运营之前,应及时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或倒闭。 2措施针对垃圾。

省级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门的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紧急计划,以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并建立城市家庭紧急待遇系统浪费以确保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正常处理城市家庭废物。 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第17条应为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建立分类帐。 城市家庭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向省级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提交城市家庭废物处理报告。

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单位应为城市家庭废物紧急情况制定紧急计划,并将其报告给省级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主管环境卫生部门提起申请。

必须在城市家庭废物处置地点处置市政家用废物的第18条。 处置城市家庭废物应遵守国家技术规格,程序和标准处置城市家庭废物,保持处置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持现场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清洁度。

第19条的污水,废气和从城市家庭废物处理地点排出的残留物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处理现场排放污染物的期间,处置单元应定期测试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条件。 测试内容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应向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总监报告。 该部提交了检查报告。

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第20条应根据省级市政和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当局的要求标准化城市家庭废物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禁止以下行为:(1)随机堆叠,倾倒和散射市政固体废物; (2)无授权暂停或暂停业务; (3)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或散布市政固体废物; (4)分开和收集市政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21条产生市政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政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和相关法规支付市政固体废物处置费。

收集和使用城市家庭废物处置费的措施应由省级财务,定价,住房以及城市和农村发展的省级行政部门制定。

如果省城市或县(城市)政府确定城市家庭废物处理提供商业服务,则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应由省城市或县或县(城市)人民政府与环境共同制定卫生部门并向省级的同一人民政府报告了该实施,并将其报告给省价,住房以及城市和农村发展行政部门提交。

第22条省市政当局和县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城市)应加强对城市家庭垃圾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那些不按照法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人,应敦促负责的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无法及时纠正和解决的人,省级市政当局和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当局应组织清理,收集,运输,处置的努力。

第23款对省级市政当局和县人民政府(城市)的环境卫生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监督雇主和卫生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根据法规,并逐渐3.提高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24条当省级市政当局和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机构通过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各自行政部门的城市家庭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这些措施的实施时,他们拥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并复制相关文件和材料; (2)要求检查单元解释相关问题; (3)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4)命令相关单元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非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合作,真实地报告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实施欺诈或掩盖事实,或拒绝或阻止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25条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并提出以下任何一项法案的任何人应受到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的惩罚。关于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1)随意堆叠,倾倒和散射市政固体废物; (2)未经批准拆除或关闭市政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地点; (3)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和散布市政固体废物。

第26条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并提交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应命令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并可能被罚款不少于元人民币10,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1)那些未能根据城市家庭垃圾待遇计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标准来支持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 (2)如果未对城市家庭废物处置设施未充分检查或不合格,则建筑部门将不会根据法规提交。 建筑工程项目的档案; (3)从事城市家庭垃圾的单位运营,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停止和休息; (4)处置单元无法维持处置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27条如果有以下行为违反这些措施,则环境卫生机构,省级市政当局,县(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在一个时间限制内下令进行更正,并且可能会被1,000元或更低的罚款:1)如果应用城市家庭垃圾或虚假声明是不正确的; (2)处置单位不根据要求提交测试报告; 处置单位不提交处置报告;

第28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并且应按时支付城市家庭垃圾处理费,则省级市政当局的环境卫生部门,县(城市)人民政府应命令其支付有限的时间。 如果未支付截止日期,则每天增加3‰的滞纳金,并且废物处理费的金额应支付1至3倍的废物量。 如果实施城市家庭废物处理,则根据协议处理。

第29条如果住房,城市和农村建设行政部门,环境卫生机构以及省和市政当局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县(城市)采取以下行动之一,应通过其单位或其部门或根据法律,有关当局; 如果构成犯罪,则根据法律调查刑事责任:(1)如果没有授权,则更改了充电的范围和标准; ,运输和处置; (4)滥用权力和疏忽的其他行为。

第30条这些措施将于2009年6月15日实施。

第5章:河南省城市家庭废物治疗的管理措施[模板]

河南省城市家庭垃圾疗法的行政措施

第1条为了加强城市家庭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持城市城市的能力和环境卫生,这些措施是根据“城市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

这些措施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城市家庭垃圾的清洁,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建筑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处理的管理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实施。

第3条省住房,城市和农村建筑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该省的城市家庭废物处理。 省市政当局和县(城市)人政府有能力的环境卫生部负责管理行政区城市家庭废物待遇。

第4条对城市家庭垃圾的待遇应遵循减少,资源化和无害性的原则,并积极促进城市家庭废物来源的减少和分类。

县级或更高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助于全面利用城市家庭废物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并提高城市家庭废物处理的科学和技术水平。 鼓励实施充分回收和合理地使用城市家庭废物,并鼓励城市家庭垃圾处理以实施工业化和商业服务。

第5条,该省县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机构(城市)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制定城市家庭垃圾待遇计划,协调和安排城市家庭废物收集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法设施。 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城市家庭垃圾处理计划的制定。

从事新地区发展,旧地区重建和住宅社区以及公共设施以及机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的运营和管理部门的部队,以及基于城市家庭垃圾,治疗计划和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设施应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建造和使用。

第7条应根据以下条例确定负责城市家庭垃圾集装箱和设施的人员:

(1)国内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新建住宅区的负责人是开发和建筑部门; 国内废物收集容器和建造商品住宅区的设施的负责人是开发和建筑部门或房地产服务企业;

(2)该单位的家庭废物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负责人是该单位;

(3)在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或商业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家庭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负责人;

(4)负责设置其他国内垃圾集装箱设施的人员是省级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8条,城市家庭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计划和国家技术标准。

第9条在城市家庭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完成后,建筑部门应根据法律申请完成认可,并将其提交给省城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在完成培养工程档案后的3个月内进行法律。 那些未被接受或不合格的人不得交付。

第10条未经授权或关闭城市家庭垃圾处理设施和地点,任何单位或个人应被拆除或关闭。 确实有必要拆除或关闭。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11条城市家庭垃圾应逐步实施,收集和运输。 具体措施应由省市政当局,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实际条件制定。

第12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该省县人民政府(城市)的环境卫生机构规定的要求将城市家庭垃圾放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中。

酒店,餐馆,餐馆,机构,机构和其他部门应根据法规收集和存储该单位产生的厨房废物,并将收集和运输部门委托给城市家庭废物收集和运输部门,以获得服务许可证,以获得服务许可证指定的城市家庭垃圾场所。 ; 具有封闭收集和运输功能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输到指定的城市家庭垃圾场所。

第13条未包括在国内垃圾收集系统中的新居民区和新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向省级市政当局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报告。 :

(1)居民的家庭垃圾。 实施财产管理的居民区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省或县(城市)人民政府宣布; 建筑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未在省市政当局或县(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l),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城市)应用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的应用;

(2)单位的家庭垃圾。 该部门被报告给省级市或县(城市)政府的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14条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家庭垃圾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家庭垃圾营业,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获得相应的城市家庭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由省级市政当局或县(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签发。

第15条如果需要关闭和关闭从事城市家庭垃圾的单位运营,收集,运输和处置。 或休息。

第16条应在该市的国内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部门在暂停商业之前,应在该市的国内垃圾中实施该省(城市)的环境卫生部,并确保及时保护,收集,运输, ,并处置城市生活。 垃圾的措施。 省级市政当局,县(城市)人民政府的有能力的环境卫生部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建立城市家庭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紧急计划,建立城市家庭废物紧急处理系统,以确保城市家庭家庭家庭垃圾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浪费是正常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17条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帐户。 城市家庭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向省级市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报告,并向城市家庭废物处置报告报告。 城市家庭垃圾清洗,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为城市家庭垃圾紧急情况制定紧急计划,并向省级市政府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报告。

必须在城市家庭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家庭垃圾。 城市家庭垃圾处理应符合国家城市家庭垃圾处置的技术规格,法规和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以维持该地点内外的清洁环境。

第19条,由城市家庭垃圾处理地点排放的污水,废气和残留物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在排放治疗部位所在的污染物中,处置单元应定期检测到处置设施和污染物的排放。 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将测试报告提交本地环境卫生局。

第20条城市家庭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根据市政当局(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来规范编码的城市家庭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 禁止以下行为:

(1)随意堆叠,垃圾并扔掉城市的家庭垃圾;

(2)未经授权停止并休息;

(3)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和乐队的城市家庭垃圾;

(4)收集和收集的城市家庭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产生城市家庭垃圾的第21条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费和相关法规支付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费。 省级财务,价格,住房以及城市和农村建设的行政部门采取了收集和使用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费的管理措施。

如果省级市政当局或县(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家庭垃圾待遇的运营服务,则废物待遇费用应由省级市政当局或县(城市)人民政府和合同的省级市政府的价格机构提出环境卫生部门向同一级别报告人民政府批准了该实施,并向省价格,住房以及城市和农村建设的行政部门报告了记录。

第22条,该省县(城市)的环境卫生部应加强对城市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垃圾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那些不根据法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垃圾的人,应敦促负责的单位及时纠正和解决它们; 对于那些不能及时纠正的人,省级市政当局的环境卫生当局,县(城市)人民的政府应组织武力以清理和清理,收集,运输,交通,处置。

23 The of the 's under the of , () shall the to sign and labor with , , the of , pay in with , and pay , and pay for . wages and .

24 The of the 's of the , (city) '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ake the when and the of the for the of the for , , , and units in the area:

(1) Check the and ;

(2) The unit to be the ;

(3) Enter the scene for ;

(4) Order the unit to acts a time limit. The units , the , to the of the , shall not be or the facts, and shall not or the of .

25 If there are one of the acts in of the of these , the of the , () 's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s of China on Solid Waste and Law":

(1) , , and urban at will;

(2) Those who have not been or shut down or close urban waste and ;

(3) the , they and died in urban along the way.

26 If there are one of the acts in of these , the of the , () 's shall order a time limit, and may be fined by 10,000 yuan to 30,000 yuan:

(1) Those who fail to build urban in with the of urban waste and ;

(2) If the urban are not or in , the unit does not the of the in with ;

(3) Units in urban , , , and of units to stop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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