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日期: 2024-05-14 07:08:37|浏览: 40|编号: 6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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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及雄安新区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技术导则》 《河北省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吴永伟0311-

附件:河北省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建住宅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盖章)

2022 年 7 月 6 日

河北省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1 一般

1.0.1根据《全国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计划》河北省自建房屋安全》和《河北省自建房屋安全》为消除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简称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指导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自行建造、自用(包括自住、出租、经营)的房屋。

1.0.3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1.0.4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本导则未涵盖的其他情况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查。

1.0.5 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及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从基本情况、改建及改变用途、基础及上部结构四个方面进行。

2.0.2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包括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建设状况、管理状况。

自建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面积及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等基本信息。

施工条件包括设计方法、施工方法、结构型式等。

管理状况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审批等情况。

2.0.3 自建房屋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加高、加层、扩建、加层、加隔断、减柱、减隔断、建筑外扩建;

2.非法挖掘、改建、扩建地下工程的;

3、拆除、改造承重结构;

4、房屋用途发生变化;

5 其他住房安全问题等

2.0.4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信息采集平台进行整改落实,将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一一填报至信息采集平台。

2.0.5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初步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不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有明显损伤、裂纹或变形,随时可能失去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结构损坏,有倒塌危险的;

2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房屋地基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损坏、开裂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稳定,无不均匀沉降。 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应力裂纹和变形。 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0.6 对初步判断为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屋,应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1 自建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退役,对房屋内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封闭和处置,并现场排除风险。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限期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2.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应当限制使用,并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3、自建房屋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0.7 初步判断结论不能代替房屋安全鉴定。

2.0.8 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检测人员携带卷尺、激光测距仪、裂纹比对卡、重量线等简单设备进行必要的测量;

2、结构裂缝、损坏、腐蚀、风化及建筑整体应进行记录或拍照;

3 检查时应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损坏和结构损坏。

2.0.9 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10 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等。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鉴定结论安全等级为ASU级、Bsu级、Csu级、Dsu级,并实施分类整改。

2.0.11国家和河北省对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有新要求的,按照其规定。

3 检查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检查顺序应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 对于严重受损或危及的房屋,如果损坏明显,可以直接判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内部不再进行检查。

3.1.2 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将原有居住功能的自建房屋改造成酒店、幼儿园、洗浴场所、培训教室、电影院、KTV、餐厅等经营密集场所,且无法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2改变使用功能后,楼(顶)面的使用荷载将明显增加,危及房屋的安全。

3.1.3 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擅自拆除、改造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承重墙洞口尺寸、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发生;

2、在原建筑(屋顶)面擅自加建非轻质墙体、堆放等原因造成楼(顶)面梁出现明显裂缝、变形的;

3、原建筑(屋顶)表面新增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3.1.4 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1、将原有居住功能的自建房屋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2、使用功能改变,但楼(顶)面使用荷载没有明显增加。

3.1.5 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1 在原有地板上添加轻质隔墙;

2、擅自拆除、改造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承重墙洞口尺寸、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发现明显开裂、破损的;发现变形;

3、由于屋顶额外堆放或其他原因导致屋顶荷载明显增加,但未发现明显开裂或变形时。

3.1.6 根据本导则,不能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但如果在勘察过程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可以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1.7 经调查确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可以初步判定未发现安全隐患。

3.2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3.2.1基础安全隐患检查应检查基础变形对建筑物主体结构及周围环境的反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失稳等情况; 室内外管网是否漏水,排水是否畅通等。

3.2.2房屋基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局部或整体沉降;

2、上部结构砌体墙体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墙体出现多条平行竖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预制构件之间连接部位出现宽度不均大于3mm的沉降裂缝;

3 混凝土梁出现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体出现竖向裂缝;

4 基础不稳定导致滑移,水平位移大于10mm,对上部结构有重大影响或有持续滑移迹象;

5 地基部分抬高等其他可能导致房屋倒塌的情况;

6 由于基础老化、腐蚀、脆化、破损,上部结构出现明显的倾斜、位移和裂缝。

3.2.3 当房屋基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出现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3.2.2.2、3.2.2.3规定的限值;

2 地基不稳,造成滑移。 水平位移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有影响;

3、因地基变形,单层、二层房屋整体坡度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坡度超过2%;

4 地下管网有渗漏,室外排水不畅。

3.3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3.3.1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检查应包括: 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 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之间是否存在“歪、裂、扭曲、倾斜”现象。 同时,检查按照先整体、后部件的顺序进行。 梁、板、柱、墙均按承重结构构件常规截面尺寸进行检验。 对于有损坏、变形的部件,可以使用裂纹对比卡、粗竖线等工具进行辅助。

3.3.2 当结构布局和整体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多层住宅结构布局混乱,大部分上下柱、承重墙竖向不连续,力传递系统不清;

2、房屋有明显的整体倾斜、局部倒塌或扭曲。

3.3.3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承重墙、柱有明显倾斜;

2、采用独立承重砖柱,砖柱变形或开裂;

3 承重墙出现竖向压力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mm,裂缝长度超过楼层高度的1/2,或存在多条竖向裂缝且裂缝长度超过楼层高度的1/3 ;

4、空房屋承重墙出现多处水平裂缝、垂直裂缝或斜向裂缝(承重墙间距大于9m);

5、支撑梁端部或屋架的墙或柱,因支撑部位局部受压而产生裂缝,或裂缝宽度超过1mm;

6、承重墙或砖柱表面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且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或削弱后墙厚小于180mm;

7 承重墙纵横交缝处出现长竖向裂缝;

8 承重墙、柱出现偏斜、泛水,偏斜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9、砖筒拱、平壳拱、波纹管拱的拱顶有沿纵向裂缝,或拱面变形,或拱脚移位,或拱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杆系统故障等

3.3.4 混凝土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主要承重柱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腐根、松动、形状缺陷、表面缺陷;

2、柱、梁、楼板、墙、楼梯因钢筋锈蚀、膨胀而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毫米,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剥落,钢筋裸露,钢筋锈蚀严重;

3 梁跨中或中间支撑受拉区出现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至梁高2/3以上且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支撑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 梁、板向下挠曲,受拉区裂缝宽度大于1mm;

5、悬挑梁板下方挠度变形明显,梁板根部上方多处裂缝,下方混凝土破碎;

6、柱体受压出现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7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的非应力裂缝;

8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倾斜出平面。

3.3.5 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元件或连接处有裂纹或锐利切口; 严重损坏,例如焊缝、螺栓或铆钉拉开、变形、滑动、松动或剪切;

2 连接方法不当,结构有严重缺陷;

3、由于受力构件腐蚀造成的断面腐蚀损失大于原断面的10%;

4 钢柱及其他受压构件整体或局部弯曲、变形、倾斜;

5 屋架、檩条向下偏转,造成屋架倾斜。

3.3.6 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构件之间连接不当,结构缺陷严重,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切损伤,或连接铁件严重腐蚀、松动,造成连接失效等损坏;

2 主梁向下偏斜,或存在严重材料缺陷;

3、屋架偏斜,或顶、端节点腐烂、裂开;

4、木柱弯曲变形,或柱顶劈裂、柱断、柱脚腐烂,损坏面积比原截面大20%以上。

3.3.7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 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2 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压而出现水平裂缝;

3、承重墙或砖柱发生侧向变形,或因侧向应力而产生水平裂缝;

4 建筑高度与表面宽度之比超过2.5;

5、房屋宽深比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支撑荷载,缺乏横向承重墙;

6、房屋底层面积较大,不采用局部框架结构。 房子的上部很小,被厚重的砖墙隔开;

7、建筑层数超过3层,采用空心砖墙承受荷载,无圈梁和结构柱;

8 建筑屋顶采用预制板,无圈梁,无有效搭接措施;

9 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不大于15%;

10 女儿墙有多处裂缝,并向外延伸;

11 门窗洞口砖门楣有裂纹或偏斜。

3.3.8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 现浇板坯表面周围出现裂纹,或板坯底部出现十字裂纹;

2 预应力板出现竖向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钢筋脆化,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向下挠度;

3 混凝土墙中部出现斜裂缝;

4 屋架向下偏斜,下弦杆出现截面裂缝;

5、悬臂构件偏斜、变形,或承载部位出现裂纹;

6、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侵蚀、开裂、钢筋锈蚀,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差,存在较多蜂窝状坑,但受力——承重钢筋不外露等;

7、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小于1毫米的非应力裂缝。

3.3.9 当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梁、板发生偏斜;

2 实心腹梁有侧弯变形及发展迹象;

3 梁位移或变形大;

4 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多处轻微腐蚀。

3.3.10 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檩条、龙骨有划伤,或入墙部分腐烂、被虫蛀;

2、木质构件有腐烂缺陷;

3 压缩或弯曲木构件的干缩裂纹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裂纹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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