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最新综合污水排放标准(2021年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中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良好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标准,造纸行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83)》,船舶制造行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海洋石油开发行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废水排放标准(-85)》,纺织染整行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肉类加工行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合成氨行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钢铁行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航空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空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污染物排放标准(-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279及-4279-84)》,磷肥行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烧碱、聚乙烯行业执行《烧碱、聚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按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发布后,新增国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应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经本标准引用后,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82海水水质标准 -8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8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88辐射防护要求 3 定义 污水:指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放量:指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工厂锅炉、发电站排放。 全部排污单位:指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指一定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标准分类 排入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的四、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的污水,必须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出水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执行。在划定的一、二、三类水域保护区和一类海域内,严禁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标准值 本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和控制方式,将排放污染物分为两类。对于第一类污染物,无论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如何,也无论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如何,均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口不视为车间排放口)。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进行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按年份规定了第一、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具体如下: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包括改建、扩建)的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放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要求。1998年1月1日以后建成(包括改建、扩建)的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放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要求。建成(包括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日期划分(表)。其他要求:当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不同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应按照附录A计算。工业废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负荷应按照附录B计算。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年排放量应按照附录C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