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三级排放标准参数

日期: 2024-05-28 11:09:26|浏览: 66|编号: 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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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三级排放标准参数

城镇污水处理厂三级排放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值:

1、化学需氧量(COD):120;

2、生化需氧量(BOD5):60;

3.悬浮固体(SS):50;

4、动植物油:20;

5.石油: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

7.总氮(以N计)--

8.总磷(P):5;

9.氨氮:-

10.色度(稀释倍数):50;

11.PH:6--9;

12. 粪大肠菌群数量(个体):-

注:1、去除率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当BOD大于时,去除率应大于50%。

2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向一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二类海域排放污水,应当执行一级标准。

向GB 3838中第四、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排污,应当执行二级标准。向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污,应当执行三级标准。向未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污,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域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在一、二类水域和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内和一类海域,禁止设立新的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的废水、污水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

禁止清洗曾经在水体中储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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