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24-06-05 23:04:52|浏览: 66|编号: 7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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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10 月 27 日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下列项目必须依法通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有特殊要求,需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专项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省级预算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代码、名称及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相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的产品(含设备和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委托就近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部门或系统的项目,预算主管单位可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武汉市本级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地市级60万元,县级40万元;工程项目省统一限额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金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省级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市、县级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武汉市执行省级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总责。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绩效验收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实现。要加强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定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答复问询、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绩效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内控和风险管理,依法依规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资金。

(二)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针对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市场调研、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起草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履约验收等提供专业服务。对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统一需求标准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可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扶持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能环保、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在保证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在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预算中预留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四)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2021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2022年1月1日起省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加强应急采购、涉密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内控机制,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开展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确因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应急采购的,应当在保证采购时效、确保采购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应急采购而排除竞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刊登的广告和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采购,不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专项专批采购机制,不得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缩短采购周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财政由省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武汉市所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适用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地方政府不再另行制定市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及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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