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DB33/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投入运行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GB 18871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水质 悬浮物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银 GB/T 11911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91.1 废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测定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1DB33/2260—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化学需氧量 HJ 484 容量法分光光度法测定氰化物 HJ 48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铜 HJ 486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铜 HJ 487 目视比色法测定水中氟化物 HJ 488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氟化物 HJ 489 3,5-溴-PADAP 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银 HJ 490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银 HJ 493 水样保存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体采样技术导则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中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中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中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中石油类及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水质中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57 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通则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HJ 908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电镀行业DB 33/887 工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管理部门)《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DB33/ 2260—2020 3.1 电镀排污单位 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具有电镀工艺的企业。 3.2 电镀是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一层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除油、除锈、酸洗等)、金属镀层和镀后处理(钝化、除氢、封孔等)。 3.3 化学转化膜 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面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一层附着力良好的化学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铝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4 化学镀又称无电解镀或自催化镀,是在不通外电流的情况下,利用适当的还原剂将镀液中的金属离子还原为金属并沉积在零件表面的镀覆方法。3.5 单层镀是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6 多层镀是通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
例如,对钢件进行防护装饰镀铬时,必须先镀中间层,再镀铬。 3.7 产业集聚区 政府统一规划,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建设和使用工业设施或者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等。 3.8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为两个以上污水排放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污水排放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 3.9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单位设在电镀专业园区内,设有集中处理设施,对电镀工业污水排放单位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的厂址,处理设施不得混合其他行业废水。
3DB33/ 2260—2020 3.10 直接排放 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排污者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有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的预处理设施的出口;若含有相同第一类污染物的同类废水经过集中预处理,则指与其他废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出口。 3.13 排放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以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各类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厂区冷却废水、锅炉及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数排放量 per unit base 用于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的电镀件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等区域,按区域实施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区域,按照《关于公布太湖流域实施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区域范围的通知》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钱塘江流域以外的上城区、下城区、拱榭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 4.3 其他区域,太湖流域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太湖流域区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符合表 1 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 5.1.2 其他区域。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并应当遵守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产业集聚区外列入准入名单的现有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5.1.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其他区域实施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要求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2 标准限值 4DB33/2260—2020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见表 1。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要求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编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2 太湖流域其他地点 太湖流域其他地点 1 总铬 0.5 0.5 0.5 0.5 2 六价铬 0.10.10.10.1 3 总镍 0.10.3 0.10.3 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废弃物 4 总镉 0.01 0.04 0.01 0.04 水排放口及废水总量 5 总银 0.10.10.10.1 排放口 6 总铅 0.10.10.10.1 7 总汞 0.005 0.005 0.005 8 总铜 0.3 0.3 1.5 1.5 9 总锌 1.0 1.0 4.0 4.0 10 总铁 2.0 2.0 —— 11 总铝 2.0 2.0 —— 12 pH值 6~96~96~96~913 悬浮固体 3030——14 化学需氧量 5080——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 815——16 总氮 1520——17 总磷 0.50.5——18 石油类 2.02.0——19 氟化物 总氰化物 0.20.20.50.5 单位产品基准多层镀层水排放量测量位置与1 2 水排放量,L/m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镀部分镀层 单层镀层 注1: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适用于电镀企业,其他含有电镀工序的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应严格按照GB 21900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注2:间接排放要求见5.3。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可协商确定。5.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如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则应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放体积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2.3基准排放体积浓度折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及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 当企业生产装置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且适用不同行业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后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C(1)/2260-2020式中:C——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放总量(m2)——某镀层部件涂装产量(m2)iC——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某镀层部件单位产品基准水量排放量(m2/m2)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实测水污染物浓度为准。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电镀废水排放者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就表1中1至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进行约定,约定的标准应与已接受的电镀废水排放者一致: ——电镀废水的分类不应局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磷化废水、综合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应按其质量进行收集处理。
——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一级污染物和含氰化物废水时,必须采用专用管道收集、运输,单独处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达到一级污染物的要求;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等污染物也应采用专用管道收集、运输,并根据需求进行预处理。5.3.2 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根据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约定间接排放限值; 约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不应宽于GB 8978、DB 33/887等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6 污染物监测要求6.1一般要求6.1.1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造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废水排放口标志。6.1.2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应按照相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现有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6.1.4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进行。 6.1.5 镀件镀层面积核查以法定报告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 6DB33/2260—2020 6.2.1 水污染物监测采样应按照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进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量范围。 6.2.2 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 当氯离子浓度超过 1000 mg/L 时,应将废水稀释或采用 HJ/T 70 的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标准编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1 总铬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量总镍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3 总镉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4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0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6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7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1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8 总铜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8总铜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7475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6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74759总锌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6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总铁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11 总铝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 2260—2020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标准(续) 12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82814 化学需氧量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校正法 HJ/T 70 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15 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16 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18 石油 水质 石油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1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59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在适用性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本标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符合性判定7.1 采用人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获得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应当判定为超标。7.2 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获得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出的有效日均浓度值(pH值除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结合其他证据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符合HJ 355、HJ 356等相关文件的要求。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实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落实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7.4 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符合性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实施和监督8.1县级或高于县级的生态和环境当局应负责执行该标准的实施。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负责人,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满足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电镀污水排放单元,如图A.1所示。 涉及珍贵金属(AU,AG)的研讨会涉及废水预处理的废水预处理,这些废水预处理涉及第一种污染物预处理染色体废水的废水混合废水处理(间接)铅含量的定位,并预定了较重的定位预处理研讨会或生产设施排放出口位置图A.1电镀污水排放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出口的位置9DB33/2260-2020 A.2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厂专用于处理电镀废水材料的集中污水处理厂。
unit 1 unit n the first type of the first type of (Au, , , lead, , Ag)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Water Mixed or Total () A.2 of of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