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 2024-08-20 08:05:08|浏览: 113|编号: 8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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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前,应先确认采购项目是否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凡采购单位未完成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不得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确认采购项目是否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不得办理。

2.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等何种采购方式,只要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相关公告。

3.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标优惠额度要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落实。除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专项向中小企业倾斜。在招标(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条款中应当明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标优惠额度的政策内容。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增加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凡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应当专项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应当占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其中为中小企业预留的比例不低于60%。调整对中小企业评价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减折扣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价折扣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折扣分别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相应的3%-5%和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企业、采购产品取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价格评审折扣的上限。

四、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条款中告知供应商: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项目(服务、货物)合同》在“襄城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上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享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5.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条款中明确列出有关绿色采购政策要求,促进绿色环保产品的推广应用。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6.凡具备网上招标(采购)条件,可以采取网上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采用网上非面对面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7、按照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的公示工作。同时将招标(采购)材料编制及合同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以上要求是近期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代理机构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未落实要求的代理机构,由区财政部门通报区属单位(采购人),不予入选政府采购,并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分管理办法》(鄂财财规[2022]3号)予以处罚。

202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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