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

日期: 2024-08-30 06:10:29|浏览: 99|编号: 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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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

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报告

通知

各镇(办事处、市场)人民政府、排湖旅游度假区、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决定对2023年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检查对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方式、任务、内容、步骤等工作要求。

2. 检查对象

各预算单位是本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对象,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单位。

3. 检查内容

1. 预算编制与执行

1.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做到“编制齐全、编制实、编制准确”。

2.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创新产品、节能、环保等绿色采购政府采购政策。

3.年初部门预算中已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是否按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

(二)制度建设

1.政府采购台账是否建立且记录齐全。

2.是否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专员的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政府采购任务。

3.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是否按要求上报2023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预留2024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

2.是否全面取消政府采购费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费。

3.是否实行预付款制度。实行情况: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最高可达60%。

4.合同签订和采购资金支付要求是否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2个工作日内进入预算一体化系统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成签订。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日内支付资金。

五、是否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有融资需求、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约定付款账户变更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合理准备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否经过合理的确定和事先准备,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五)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

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与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项目公告(包括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链条)和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信息是否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

(六)“832平台”农副产品采购

是否按要求在“832平台”上填报预留采购指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七)依法受理和答复回避案件

被诉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应诉。

(八)其他

政府采购业务环境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以及政府采购业务环境的宣传和报道。

4. 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将于2024年4月启动,2024年6月结束。检查分为自行检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总结报告阶段、处理与处罚阶段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阶段(5月6日至5月24日):检查组进入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延伸检查二级单位,具体检查单位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处理处罚阶段(5月27日至5月31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出具处理处罚意见,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书面反馈。

(四)总结报告阶段(6月3日至6月7日):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底稿形成材料,经被巡视单位签字确认,巡视材料包括被巡视单位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政策依据、监督检查报告等,巡视信息与市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共享。

五、检验方法及要求

(一)自检与在线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进行。

(二)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自检,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检评分表、自检报告电子文件(加盖公章)及扫描件、可编辑的Word文档等报送仙桃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受检单位应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确保本次检查顺利进行。

联系单位:仙桃市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徐鹏-5109

附件:仙桃市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自查评分表

仙桃市财政局

202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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