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废物,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生物实验活动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污染环境或者构成安全隐患的,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出的一切废物和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处置按照“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计划清运、集中处置”模式,实行实验室、学院、学校危险废物中转站三级管理。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办理环境保护登记手续,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五条 各学院是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必须根据本单位废物特点,制定相关的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泄漏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执行学校、学院的具体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做好记录,规范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并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处置实验废弃物。对因实验废弃物管理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八条 实验废物根据来源和性质分为: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一般实验废物。
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但不包括具有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危险特性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指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含有放射源的装置、放射装置以及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实验产生的废物。
一般实验废物:指使用以上未提及的一般化学试剂和实验耗材产生的实验废物。
第九条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分为危险化学废物和生物废物。
危险化工废物: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工废物。根据其形态和危险性,可分为一般有机化工废液、含卤有机化工废液、无机化工废液、固体化工废物、剧毒化工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生物废物:是指感染性动物尸体、解剖废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培养基及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生化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和其他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消耗品、器具和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之收集及暂存编辑
第十条 实验废物贮存容器规范
学校统一采购、发放实验废弃物收集容器。固体废弃物收集容器为带盖垃圾桶;液体废弃物收集容器为装有原料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收集容器为铅金属桶;生物废弃物尖锐器收集容器为长方形方盒。固体废弃物收集桶采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印有相应的警示标志:蓝色收集桶用于存放一般实验废弃物,黄色收集桶用于存放生物废弃物,红色收集桶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并标有“危险废弃物”字样。
第十一条 实验废水的收集和临时贮存
危险废液收集桶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负责人姓名及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各类实验废液不得随意混合或混合,以免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危险废液应在实验室内统一收集,桶满即封(需预留15%的空间),并尽快转运至学校危化品仓库。
第十二条 实验固体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
危化固废收集及暂存:危化固废主要包括化学实验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其他吸附有危化品的固体,实验人员填写“危化品”标签,存放于相应的收集箱内。
危险化学品容器收集、暂存:指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和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此类废弃物也属于危险废物。空容器不得残留液体,塞子必须拧紧。被污染的废弃包装物必须折叠后放入收集桶内。
生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生物废弃物应经高压灭菌或消毒24小时后方可运出实验室。锐器应置于专用方盒内,浸泡消毒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实验耗材应经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应经浸泡消毒灭菌。
生物废弃物应存放在实验室专门的暂存点,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实验耗材等废弃物应存放在4℃低温冰箱中,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体液等应存放在-20℃冰箱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
第十三条 特殊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
废弃放射源的收集和保管:废弃放射源及含源装置在申请处置前必须由涉源单位安排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或者丢弃。
废旧气瓶应在实验室内妥善保管,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就地回收。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向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及时转运至学校危化品仓库。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联系公安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登记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废弃物转移处置。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的登记与运输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运输。
实验废液按一般有机废液、含卤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四大类放入贴有分类标签的专用废液桶;实验固体废物放入贴有分类标签的专用垃圾桶;实验室管理人员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填写废液管理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只能在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同位素室内进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在同位素室内专用存放点,液(固)放射性废物应存放在专用铅桶内,并加贴分类标签和放射性危险标志,同时填写《实验废物处置申报明细表》。
实验生物废弃物应按要求进行分类,放入相应的收集桶(袋),贴上分类标签,暂存于相关学院设置的集中收集点,存放一定量后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的运输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废物处置申报详情表》完成,经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至指定危险废物收集点。
应确保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安全,运输前应检查收集桶的密封性,注意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洒落。
第十五条 学校危险废物中转站在收集危险废物时,必须核对《实验废物处置申报明细表》和《危险废物》标签、警示标志及外包装上的信息。资料不齐全、分类不清、未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收集。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转运站管理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分区存放危险废物,确保转运站内危险废物储存安全,确保消防安全。填写危险废物转运站危险废物登记台账。
第六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实验废弃物由各实验室按照规定收集,并由后勤保障部定期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表,并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学校所有实验室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危险放射性废物处置由购买放射源的学院与放射源移交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还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商回收承诺书复印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废旧放射源移交应填写《实验废物处置申报明细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按协议退还原移交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退还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由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保管单位保管,并将放射源移交记录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放射装置及含源装置报废时,应由专业人员拆除高压放射部件,并对设备活动现场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相关环保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半衰期少于3个月的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应当密封于铅制垃圾桶内;半衰期超过10个半衰期的,经环保部门检测低于控制水平,可以按照一般危险废物处置;半衰期超过3个月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回收单位处置。
第七章 实验废弃物处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废弃物处理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按需、分批、资源共享采购化学试剂。因采购过多而产生的废旧试剂销毁费用,由采购方与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的各院校、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学院进行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类化学品管理规定及名单,以国家和政府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沪英字[2019]9号-上海工业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