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污水超标排放,法律红线不可触!

日期: 2024-09-04 15:08:01|浏览: 76|编号: 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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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污水超标排放,法律红线不可触!

在环保严峻形势下,污水超标排放无疑是涉水企业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然而,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和应急管理措施,大量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这些污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浓度远超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因而频发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构成极大的破坏和威胁。

废水排放标准以科学研究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旨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免受污染。一旦企业排放的污水超过这些标准,就违反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嘉兴与欣晶落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水超标排放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环(山)罚〔2022〕3号

[案情摘要]。

嘉兴禾欣精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零件的生产,生产中还有电镀工艺,产生含镍废水。2021 年 11 月 11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天山路 1 号的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监测人员对单位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现场检查,经测定镍总浓度为0.18mg/L,超过了单位应执行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3中水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值, 且总镍不超过 0.1mg/L。

[法律后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目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岗汇恩铝箔复合厂私自设隐蔽管道排放水污染物

龙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宗处罚决定〔2024〕号

[案情摘要]。

2024年5月22日,龙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龙岗汇恩铝箔复合厂时发现,该厂区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7月投产。最后,它被排放到工厂南部的新美国河中。

[法律后果]。

该厂私设隐蔽管道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该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为逃避监管而不当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行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执法局发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各方自行改正,2024 年 6 月 5 日执法人员审核时,该厂已完成整改。根据《浙江省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自由裁量标准表5,针对工厂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 因应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包括这次在内),以及对周边住宅单元的不利影响,执法局决定对该厂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3 万元。

【案例三】安吉腾乡水栀子花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安环境处罚〔2021〕84号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24日,安吉县生态环保综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田子湖镇银石村的安吉腾祥水栀子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环境执法检查,该合作社主要从事水栀子晾晒和中药提取。在检查时,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经过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的生产废水主要在清洗储罐时产生,每月产生约 200-400 公斤的水。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期间,该公司只需在沉淀池中加入絮凝剂,然后通过水泵输送到清远污水处理厂,并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 SBR 系统处理。执法人员对企业沉淀池水样进行了采样,县生态环境监测站3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沉淀池内水样pH值为4.25,化学需氧量/L,氨氮为45mg/L, 超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PH6-9,化学需氧量为500mg/L,氨氮为35mg/L。

[法律后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人隐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为逃避监管而不当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

鉴于企业已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改造,目前处于调试阶段,委托安吉诺环保技术服务部提供污水处理技术服务,并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管理局》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金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协议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规定,根据酌情表裁定,法定最高罚款额减少14%,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如下:行政处罚1万元。

[管理改进]。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标准和限制,稳定达标排放污水是对涉水企业最基本的环保要求之一。企业应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在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后不要忽视日常管理,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自我监测,落实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在自查过程中,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排污管道的自查工作: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核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是否满足当前和未来的污水处理需求,检查实际处理水量是否与处理能力相匹配;定期检查排污口,检查其运行状态、标志设置,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排放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根据排污管道的运行情况和历史资料,制定合理的管道维护计划,包括疏浚、疏浚、检测等,确保管道长期稳定运行。

所有企业都必须深刻认识污水超排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不能放过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将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重点排放控制总量目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因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而疏除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应当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目标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自设置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将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排放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逐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 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内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的废物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域,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造成大量永久性基本农田丧失基本功能或者遭受永久性损害的;

(4) 造成多人严重伤害或疾病,或造成严重残疾或死亡。

有前款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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