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亳州发布5起典型案例(涉涡阳2起)

日期: 2024-05-19 15:04:34|浏览: 140|编号: 6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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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亳州发布5起典型案例(涉涡阳2起)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培训、常年培训、全流程培训的要求,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通报典型情况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用案例练兵、用案例解释案件,可以有效提高执法队伍发现问题、办案能力,对环境违法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倒逼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近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了5起污染物总量超标、逃避监管的典型案例。

安徽紫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逃避监管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生产废水

2021年5月2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紫轩再生材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旧塑料造粒车间洗涤过程中产生废物。 废水排放去向不明。

经勘查车间周围,发现车间南侧有一堵高约2.5米的围墙。 城墙没有入口,所以无法看到墙内的情况。 执法人员起飞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围栏内有一块长满青草的空地。 草丛里有一个坑。 坑内积存了大量污水。 水域面积约200平方米,漂浮着大量废塑料残渣。 执法人员立即翻墙,发现该公司废塑料造粒车间延伸出一根白色塑料排水管。 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坑内,坑内未采取防渗措施。

环境监测人员在坑内采集了生产废水样本。 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L,氨氮(NH3-N)浓度为53.8mg/L,分别超过《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9.4倍和1.15倍; 生产废水中重金属含量为:镍浓度0.112mg/L、铜浓度0.318mg/L、锰浓度0.976mg/L、锌浓度2.26mg/L、锑浓度5.36mg/L。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市[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例》(2020年版),公司被并处罚款45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协调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司法机关,该案将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涡阳县五星粮油有限公司逃避监管通过隐蔽管道排放生产废水

据群众举报,2021年7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发现,亳州市涡阳县一雨水排水口从涡楚河排污水入河。 。 执法人员顺着排水口雨水管网追查源头,涡阳县五星粮油有限公司涉嫌偷排生产废水。

2021年7月6日,环境执法人员出动挖掘机在该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旁空地进行挖掘。 他们发现了埋在地下的三根排水管。 北侧的白色管道是污水处理站的进水管道。 中间的白色管道是污水处理站的主要出口排水管道。 南侧灰色PVC管连接至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底部。 管道向东延伸至厂外。

沿着管道出厂方向,执法人员在厂区外发现了一个市政污水沙井。 环境监测人员在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和沙井采集水样后,执法人员让蛙人携带潜望镜潜入沙井污水中。 里面,通过潜望镜,发现公司厂区的灰色PVC管与沙井底部相连。

为了进一步确定该管道中污水的流向,执法人员将黑色墨水倒入厂区挖掘出的灰色PVC管道破损处,随后叫来消防车对该公司废水收集池进行注水。污水处理站配备消防水。 过了一会儿,发现黑墨水流入厂外的沙井,含有黑墨水的消防水从沙井流入市政污水管网。 污水管网部分破损,与通往沃楚河的雨水管混流。 该公司因通过隐蔽管道排放生产废水逃避监管而被针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予以查封、扣押。被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例》(2020年版),公司被并处罚款45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部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工治[2014]853号)第五条的规定),案件将被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亳州青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过不当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3月1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亳州青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商品混凝土,并有一辆罐车运输混凝土正在冲洗罐体。 残留混凝土、生产废水收集管道破损,未及时停产检修,大量冲洗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和回收,而是直接排入北侧麦田的厂区。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验证了排入小麦的情况。 现场废水检测,pH值在14左右,呈强碱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暂停生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令第30号)根据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清除排入麦田的生产废水,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 ,并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部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工治[2014]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853),根据第(六)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亳州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2021年4月2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亳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亳州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内的污水呈乳白色,并散发出恶臭,表明好氧污泥活性较差。

环境监测人员对公司污水处理站主排污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经化验分析,水样中污染物氨氮浓度为60.2mg/L,超出该公司排放许可证规定。 浓度为1.007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0年版),并处20年罚款。 罚款5万元。

亳州强瑞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通过不当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谯城区魏岗镇金刚石企业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发现,亳州强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混料车间正在生产,支撑搅拌段的布袋被擅自拆除,机器被拆除,从该段连接一根白色管道,并使用引风机将搅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到外部环境。 车间外的地面和西墙的外墙上都排放着红色的灰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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