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资阳城区禁养罗威纳等44种烈性犬、大型犬

日期: 2024-09-16 13:03:32|浏览: 37|编号: 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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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资阳城区禁养罗威纳等44种烈性犬、大型犬

近日,资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农业农村局、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限养犬只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限养犬只区域范围、限养犬只的主要品种、养犬人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限制养殖区

资阳市主城区(含沿江区、高新区、空侧经济区)内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制区域”)包括城市(镇、街道办事处)、郊区、工矿区、旅游区、码头、车站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医院、学校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区等限制区域内的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限制饲养区域内的犬只应当实施强制免疫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强制免疫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饲养犬只。

禁止饲养的犬种

禁止在限制饲养区域内饲养猛犬、大型犬。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猛犬、大型犬品种主要包括:

1.藏獒

2.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

3.巴西菲勒犬

4.波尔多獒犬

5.阿根廷杜高犬

6.英国獒犬

7.卡斯罗犬

8.高加索牧羊犬

9.纽芬兰

10.德国牧羊犬

11. 俄罗斯猎狼犬

12.斗牛犬

13.斯塔福郡斗牛梗

14.斗牛犬

15.圣伯纳犬

16.土佐犬

17. 四川猎犬

18.昆明犬

19.中亚牧羊犬

20.大丹犬

21.斗牛犬

22.大比利牛斯山犬

23. 比利时玛利诺犬

24.罗威纳犬

25.杜宾犬

26.拳击手

27.阿富汗猎犬

28. 猎犬

29.二传手

30. 斑点狗

31.魏玛犬

32.指针

33.凯利蓝梗

34. 鹿犬

35.俄罗斯黑梗

36.英国古代牧羊犬

37. 可蒙犬

38.金丝雀犬

39.比利时牧羊犬

40. 法兰德斯牧羊犬

41.爱尔兰猎狼犬

42.贝灵顿梗

43.伯恩山犬

44.狼蓝狗

以及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狗主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拴绳或者关在笼子内。

(二)禁止带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以及张贴有禁犬标志的公共场所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但执行公务的军警人员、盲人携带导盲犬、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三)除小型出租车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带犬只;小型出租车带犬只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带犬外出时,必须用狗链或狗绳拴住犬只(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着,必要时应给犬只戴上口套。带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批准标志和免疫标志,以备检查。

(5)不得放养犬只,不得将犬只带离人群,以免打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狗人员不得将犬只聚在一起,以免发生打架、吠叫和传播犬病。

(六)带犬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犬在户外排便时,主人必须立即清理。

(七)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咬伤、抓伤他人的,责任人应当立即送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八)经营、运输犬只必须凭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贩卖犬只。

(九)合法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10)养犬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农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以下情况将被处罚

(1)未按照规定拴系、限制饲养犬只,或者违法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并依照《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登记、检测、发证的,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无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犬只,或者犬只主人、动物治疗机构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而不报告、不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犬只过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犬只主人限期改正、清除狗粪;拒不改正、拒不清除狗粪的,由犬只主人自费清除狗粪,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任由其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驱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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