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无处不在,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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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不仅对各类互联网广告进行规范,也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
本文共4230字,阅读时间约为15分钟。
文字| 金融E法律 张健 实习生 杨柳
编辑|朱涛
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除。
《办法》对直播、算法推荐、弹窗或开屏广告等互联网广告形式进行了规定,并对竞价排名、软文广告等重点领域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相关专家向财经E法表示,《办法》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更加符合广告经营实践,体现了普惠审慎的监管理念。 但直播、车载系统广告等场景的规定仍需明确。 此外,技术不断进步,新的商业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办法》仍有改进的空间。
01
关注各种场景和问题
此前,互联网广告领域的专项规定是2016年9月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告模式的创新,《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和广告行业的实际发展,亟待修订。
一是《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修改,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其次,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商业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点更加明显。 传统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形成的监管思路和方式需要做出新的调整; 第三,在互联网广告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主体日益多元化,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参与各类广告活动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以更好地维护广告秩序。互联网广告市场。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针对当前消费者投诉集中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 一是针对“弹出广告过多”问题,进一步细化“一键关闭”情况,增加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回应公众反馈。 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汽车等广告频繁弹出,影响了消费者体验甚至交通安全。 明确制定了相应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关于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参与者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红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新增广告代言人管辖规定,打下坚实基础。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奠定了基础。 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和“千人千面”的问题,采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记录算法推荐服务的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以规范此类广告。 为行为提供依据。
02
体现包容审慎监管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E法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诸多条款均进行了修改。
例如,《办法》第十条仅针对弹出广告和开屏广告,而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以开机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 ” 此外,对一键关闭后继续弹出的广告的限制也进一步明确,即必须符合“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禁止用户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及相关应用时插入广告,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仅规定不得插入竞价排名广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互联网发布时含有链接的广告,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下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进行检查。”但是,《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为“与下级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链接”,并规定了平台在履行了着陆页广告合理审核义务后,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这次修法是宽严相济,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参加了《办法》草案的讨论。 他向财经E法透露,对于落地页广告的平台验证义务,最早的一份草案中提出的监管要求比最终草案更为严格,要求平台在点击前端广告后对所有广告内容进行验证关联。 但平台对跳转页面的控制力较弱,因此行业代表与立法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台的核查义务。
陈晨还表示,行业内很多平台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思路上都没有跟上着陆页的控制。 《办法》第十八条将倒逼平台创新广告审核技术和管理理念。
陈晨告诉《财经E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正处于平台监管趋严的阶段。 因此,相关条款更为严格。 在当前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广告是平台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最终公布的《办法》显得更加包容和审慎。
陈晨举例,以软文监管为例,如果要求统一标注“广告”标签,管理层将面临很大压力,因为广告和信息往往难以区分,难以掌控。规模。 因此,《办法》严格限于最直观的“附有购物链接”的软文广告类型。
针对互联网处方药广告的现状,《办法》对互联网处方药广告引入了“但书”条款。 第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品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晨表示,从“全面禁止”到“留有空间”,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度的前瞻性。 作为上位法,《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广告只能在专业医学期刊上刊登广告。 不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类专业期刊已逐渐搬到线上,不少在线医学专业社区也蓬勃发展。 互联网被完全禁止。 广告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因此,《办法》通过“但书”条款为处方药广告法后续发展保留了适当的空间。
“广告监管并不是越严格越好。”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绍熙说。 王绍熙认为,《征求意见稿》与《办法》的差异可能是出于对广告经营实践中一些合理诉求的考虑。 例如,如果一视同仁地禁止知识介绍或经验分享,就会影响或削弱某些用户的真实体验。 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一定的经验是应该被允许的; 另一个例子是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的相应修改还考虑到对广告相关主体的要求过于严格,应考虑产业发展的需求。
03
新的广告场景如何规范?
事实上,对于直播是否构成广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直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形象推荐、证明产品、服务,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关于直播带货广告性质的定性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网络直播带货广告性质》七部门于2021年4月发布的《意见》如下。 《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直播是否构成广告进行界定,而是直接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
对此,陈晨表示,关于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的争议已经持续多年。 如果所有的直播营销都被定性为广告,那么各方都会承受很大的压力,包括取证困难、监管困难等。 但如果不纳入广告监管就不合适了。 最终规定采用循环定义的方式,将构成商业广告的直播营销纳入监管。
“具体的监管方式还需要探索。” 陈晨认为,当大V进行直播带货时,商业广告的本质就会变得非常明显; 但如果他们只是在观看人数较少的直播间带货,对社会的影响就会很小。 ,不得成为日常监管对象。
2021年8月开始,智能网联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弹窗广告的案例多起,影响用户驾驶体验甚至安全驾驶。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不得向用户的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与此相关的是《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窗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无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无法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无法清晰识别、难以定位等,给广告关闭设置障碍的; (3)关闭广告需要点击两次以上; (4)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仍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互联网应用启动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办法》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一款规定了处罚,即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弹窗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明确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即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怀学表示,《办法》对过去一些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限制,通过各种手段避免“一键关闭”,比如为App打开设置明显有效的关闭按钮信息和弹出信息窗口。 按钮的大小、位置、颜色应易于操作和识别,以保证一键关闭。 《办法》明确,除了广告主之外,广告发布者也有确保“一键关闭”的法律义务。 对前端广告发布商提出了更高的审核要求。 为了更好的合规性,广告发布者还需要在下一级环节检查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弹窗或闪屏广告主要基于互联网广告行为标准,在用户重新打开或登录APP后会持续出现一段时间。 加强日常监管是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执法的重要手段。 但随着《办法》的逐步实施以及对《办法》认识的逐步深入,监管规则将更加细化,类似广告的管理将更加成熟,从而促进企业和企业逐步合规。服务消费者权益。 提供更多保护。
从使用场景来看,广告或将成为车机系统信息服务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 但目前,对于如何在移动设备上投放广告以及具体如何运营,行业内还没有统一有效的商业模式。 如果未来形成商业模式,《办法》还需要对这些商业模式进行细化。 此外,驾驶场景中安全是第一追求,车载系统广告也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此物品还可以精炼。 “无论是汽车数据监管,还是交通法规的修改,立法都必须以安全为第一价值,广告立法也是如此。”廖怀学说。
除了上述互联网广告的两个新场景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记录算法推荐服务、广告投放记录等相关规则。在他们的广告文件中。 王绍熙对此进行了分析。 算法黑匣子问题是执法机构比较关心的问题。 《办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是细化广告文件记载的内容。 另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掌握算法相关的规则,为后续做准备。 获得执法经验。
进入2023年,“文心一言”、“文心一言”等大型语言模型平台将陆续上线。 后续的商业化已经在路上,也将面临新的广告监管问题。 对此,陈晨表示,立法需要通过执法层面的实践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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