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 (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日期: 2024-04-23 02:04:04|浏览: 118|编号: 5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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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 (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概括

上海无废城市建设条例提到: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全类别、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地和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整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服务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运营。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固体废物能够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 不能重复使用或资源化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 若不能重复使用,应进行热回收。 、资源利用或热能回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届】第27期

《上海市无垃圾城市建设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改造,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弃物城市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将固体废物转化为最大程度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 无垃圾城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协调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无垃圾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和个人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在无垃圾城市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垃圾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无垃圾城市建设工作。各自的职责范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管、金融、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数字化赋能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各领域、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智能化、云计算、区块链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垃圾城市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发展固体废物绿色设计、再制造、智能回收、精细化分选、和高价值利用。 攻克关键技术难题,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营造人人享有无废城市建设的环境。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良好的共鸣。

该市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第九条 本市应当与长三角地区相关省市及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协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本市鼓励绿色设计、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物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由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划应当纳入无垃圾城市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弃物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物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物城市建设相关目标和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和检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无废物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废物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价机制,依据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定期评价无废城市建设状况。 评估结果应向公众公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领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机制,鼓励固体废物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章 预防与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本市推行产品绿色设计。 产品设计应系统考虑原材料选择、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加工等方面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优先考虑易于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和可再生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本市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全面审核,对行业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排查诊断,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改造方案,推动企业实施改造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本市探索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生产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挂钩。 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市加强工业园区循环发展,推动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整合提升相关设施、资源、能源,建立物质和能源循环利用系统,实现资源和能源的最大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业园区回收改造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环境条件,编制园区回收改造方案,确定回收改造项目。目标、改造项目、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动建筑垃圾减量,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精装修房屋等新型建筑工法,推广建筑信息化应用等建筑新技术楷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等要求,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专项规划,明确目标和责任,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现场处置、排放控制等具体措施。

本市提倡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结合使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采用泥浆干燥、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 ,减少工程残渣和泥浆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探索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本市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农药、化肥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减少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

市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加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动净菜上市。

第二十三条 本市提倡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安全健康、回收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等产品。对环境和资源有利的。 受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绿色采购计划,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选择条件和程序等,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实现固废等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商、快递企业、商品生产企业加强上下游协作,设计和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原包装电商快件直发,促进电商快件原包装直发。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

鼓励货运企业使用低重量、高强度的快递包装纸箱、无胶纸箱或可回收的配送箱等,并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制定健全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促进全面减少过度包装,促进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通过宣传和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打造绿色品牌、丰富绿色消费场景、实施绿色消费激励措施、明确标明再生原料的使用和产品的回收方式等方式,促进全社会绿色消费。

我市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对食物浪费的意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采取措施,提醒消费者点餐、取餐、提供小份等不同规格、提供剩余食品包装服务等,防止食物浪费。

支持商场、超市、旅游商店等场所开设绿色产品专门销售区。 鼓励饮料经营者为自带杯子的消费者提供折扣。 鼓励酒店经营者提供可补充的清洁用品。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实行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优先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再生办公用品。

本市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公共仓库管理系统,利用国有产权仓库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对闲置、长期运转低效、超调配的资产进行统一调整。标准。

倡导在办公场所设立办公设备共享区,实现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设备共享。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村民)通过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推动闲置生活用品的再利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给予帮助和支持。居民(村)开展相关活动。

鼓励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旧书共享、交换和利用。

第四章 回收与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全类别、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地和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整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服务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运营。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酸蓄电池、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其产品销量相匹配的废品回收系统,并将其向公众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利用。

本市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资源价值等因素,探索扩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 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回收需求,对回收物实施精细化分类,并逐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商务、金融等部门完善低值回收物回收支持政策,加大低值回收物回收力度; 探索使用大量生产且具有规模经济的低价值可回收物。 实施专项回收。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指导电商、配送、外卖等行业企业制定本行业企业的包装回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装回收责任。

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可与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立可回收包装回收点和回收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少量危险废物的地区规划建设区域危险废物收集站。危险废物。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 生态环境和应急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固体废物能够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 不能重复使用或资源化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 若不能重复使用,应进行热回收。 、资源利用或热能回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行统一认证和标识管理,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废弃物处理要求,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能源水平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免费城市建设,并组织实施。

本市加快城市垃圾资源回收、再制造和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工业固废高水平利用,推进废旧产品及设备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等固废、有机溶剂的回收、有价金属的清洁提取。 价值利用率高。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混凝土全面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要求使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采用化肥、饲料、基料、燃料等方式,对秸秆、蔬菜废弃物、绿化林废弃物进行多元化利用; 鼓励采用粪便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本市通过厌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处理方法推广湿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市拓宽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渠道; 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林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园区企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需匹配服务。

本市按照集约建设、设施共享、协同治污的原则,探索在工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共享型污染治理设施或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稳定。排放达标。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在初级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推进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体废物焚烧渣、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不断减少垃圾填埋量。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题节目、专栏、发布公益公告等方式,加强无废城市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无废城市宣传活动。

学校应将无废城市理念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无废城市意识,增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活动的意识。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和场所建设无废弃物城市宣传教育基地和实践体验基地,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展科普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源统筹,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为建设无垃圾城市。 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 制定涉及无废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时,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这个城市探索建立碳包容性机制,开发有针对性的碳排放项目和场景,量化和分配给单位或个人的碳减少行为的价值,并使用商业激励措施,市场交易和其他方法来指导公众参与参与在无废物的城市建设中。

第45条这座城市在政府机构,社区,公园,工厂,购物中心,酒店,餐馆,风景秀丽的景点,校园,医院,展览场所,农民市场和其他社交部门进行“无废物城市”的建设活动在其中培养无废物的城市细胞是资源保护和密集利用,固体废物源减少和回收的模型,在示范中起着主要作用。

市政生态环境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工作程序,以构建“无废物的城市细胞”,并阐明应用,评估,识别和出版的程序和要求。 市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程序并结合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条件制定特定的评估规则,并建立激励机制。

地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该行业和各自行政区域内该行业和领域的“无废物城市牢房”的申请,评估,公告,宣传,宣传和促进。

第46条这座城市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运营企业总部等,以根据该行业和单位的生产,运营和服务特征来制定“无废物的城市单元”建设计划,并促进联合实施上游和下游供应链企业; 鼓励大型展览组织和其他大规模活动的组织者将构建“无废物城市细胞”的要求纳入活动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它们。

第47条该城市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行业培训和促进,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和指导成员参与建造无废物城市。

第48条该城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根据法律的宣传,动员,演示和指导无废物的城市建设。

相关部门应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指导和援助,以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执行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志愿服务提供场地和其他方便的条件。

第49条这座城市依靠政府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和城市运营的“一站式管理”平台,以建立全市统一的统一统一综合监督信息平台,以预防固体废物污染和控制,并促进无废物城市建设的整个过程和全面管理。

诸如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商业,住房和城乡农村建筑管理,绿色城市外观,农业和农村地区,水务事务,健康与健康以及其他部门等部门应加强资源的保护和大量利用以及通过全面的监督信息平台减少固体废物的来源,用于预防和控制。 收集和集成数量,回收,无害处置等的数据,以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并提高无废物城市建设的智能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50条该城市实施了一个目标责任制度以及一个用于建设无废物城市的评估和评估系统,并将无废物城市的目标纳入了对生态环境的评估和评估。

根据法规,应赞扬和奖励第51条和个人在建设无废物城市中取得的出色捐款和杰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这个城市应将与无废物城市建设有关的相关内容纳入大众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的创造标准,例如文明的城市地区,文明社区,文明居民区,文明村庄和城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校园,文明校园,文明和文明家庭。

鼓励将无废物的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的创建标准。

第52条市政和地区人民政府应包括在其环境状况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年度报告中建造无废物城市,并在同一水平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中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53条应根据国家和该城市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清洁剂生产,促进清洁剂的生产,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违反这些规定的规定。反食品废物,家庭废物管理等。

第六章附则

第54条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实施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的预防和控制。

第55条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6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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