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日期: 2024-05-03 17:08:41|浏览: 82|编号: 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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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协商乙方购买甲方XXX店铺开业后,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财产基本情况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

1. 房产名称: ;

财产种类: ;

地点地址:区/县路号;

覆盖面积: ;

建筑工地: 。

2、物业管理四大领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向北: .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详情见附件2)。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保养(物业公用部分详见附件3);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护需要单独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详情见附件4);

3. 物业共用部分及相关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5、车辆停车管理服务;

6、协助管理治安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

7、装修及装修管理服务;

8、财产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委托业主提供的其他专项服务包括:

1, ;

2,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5)。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具体时间)免费提供有产权、可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机房)。 物业管理楼归全体业主所有。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占地平方米位于; 占地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整个项目应付面积的50%。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过半数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房屋全部交付使用。 按规划要求进行最后阶段建设的物业管理楼,甲方应提前交付符合要求的临时物业管理楼(物业管理楼平面图见附件6)。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薪酬制度。

1、物业服务费按照业主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

邻里商铺:元/月·平方米;

临时租赁场地: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费和乙方报酬组成。

2、乙方首先通过以下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报酬:

(1)乙方按(月/季/半年)元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费和乙方报酬组成。

3、酬金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管理。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一)共有部分财产、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费用;

(五)共有财产、共用设施设备和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4、佣金服务费不包含以下费用:

(一)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公共能源消费征缴;

(三)停车费及停车管理服务费。

5、所有物业服务费用均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

1、乙方承担自本合同生效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2、乙方可在业主出行时提前收取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元朝代收缴的共享公共能源消耗费(按实际消耗结算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预缴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月亮。

4、业主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须向乙方书面备案。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的70%以及期间向业主收取上缴的共享公共能源消耗。空闲期。

5、因甲方分期开发、批量交付导致住宅区配套设施、绿化环境未到位的,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可能低于甲方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这份合同。 ),差额由甲方承担。

6、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基金)按(月/季)缴纳,业主应于(每月一号/每季度一号)履行缴费义务。

七、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按照

(每季度/半年)分配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月(每半年/每年)月初一及月初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共能源消费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下列方式分摊:

1、物业公共区域的能源消耗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单位楼道公共照明电费由单位内业主分摊。

3、电梯运行的电费由设有电梯的建筑物内层及以上业主分摊。

4、二次加压供水泵电费由间接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由、、、共同分摊。

6、装修管理服务费需在装修前缴纳。 。

第四章 物业经营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内共用车位及共用部位的维护和保养需要正常使用;

2、停车场内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风排风、给排水、消防、标志、大门等系统)的维护和管理,需要正常运行并及时维护和修理;

3、停车场公共环境必须干净整洁,积水、杂物等必须及时清除;

4、对车辆进出进行引导引导,要求车辆有序进出,并指定人员定期巡逻、检查。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1、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用,车位使用者应按露天机动车停车位元/月、车库机动车停车位元/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乙方按露天机动车停车位元/月、车库机动车停车位元/月的标准从停车费中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业主购买的,该车位使用人按露天机动车处理。

向乙方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车位元/月、车库机动车元/月、立体机械车位元/月。

3、停车场属于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立体机械车位。 停车位使用者应遵守

乙方按人民币/月·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费,乙方按人民币/月·月的标准从停车费中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给甲方。

4、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公安、消防、救援、救护、维修等特种车辆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车主搬家、运送车辆以及临时停放车辆一小时内的,不收取停车费。 车辆临时停放超过一小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下列费用:

1、按规定提取的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

2、停车场内共用车位及公共区域的维护费用(业主自行承担自有车位的维护费用);

3、停车场内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标志、大门等系统)维护费用;

4、停车场内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风排风、给排水、消防、大门等系统)运行能耗;

5、停车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 法定税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方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违约责任, ETC。

车位使用方有车辆存放需求的,应与乙方单独签订车辆存放合同。

第十四条 会所的宗旨及管理

1、该物业区域的会所归(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会所首先应满足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2、会所及内部规划设计目的:

(1);

(2);

三、俱乐部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

(1);

4、俱乐部出售或租赁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

5、俱乐部业主或者使用人保证俱乐部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和约定的向公众开放范围和服务对象使用。 需要改变俱乐部规划设计用途、向社会开放范围和约定服务对象的,按《庆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6、俱乐部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俱乐部的,其运营、管理、收费等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其营业收入按下列协议分配: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营业费用后,剩余费用的%予以补助物业服务费,%纳入专项工程维护资金。

第五章 财产的接受

第十六条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接受物业验收,并移交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建筑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并签署物业验收书,作为明确各自开发、建设责任的依据。和物业管理。 (房产验收函正文见附件8)

第十七条 乙方接管房产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已完成的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建筑面积、交货时间等);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财产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财产的保修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下列程序与乙方办理验收手续: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2、乙方应在7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约定受理时间及相关事项;

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及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房产必须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5、房产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甲、乙双方签署房产验收合格书。

第二十条 接受财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满足规划设计功能;

2、所有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文件齐全;

(三)消防、安防、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绿化、道路、通讯等主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已全部清理、运输,室外未架设临时管道;

(五)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已完成工作并离开现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且临时施工建筑已拆除;

6、绿化已按设计要求进行种植;

7、已按规定配置专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车库、车棚),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道路已建成并保持畅通;

8、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

9、物业管理区域入口处设置图形标志;

10、共用区域、信箱、公告栏等消防设备设施已按规定配置;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建筑、户数经有关部门确定;

12、物业管理楼已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要求乙方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

2、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管理制度;

3、及时、合法履行财产保修责任;

4、因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通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并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计划、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名单、房产等文件。应提供建筑面积、房产出售及交付时间等;

8、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相关责任:

1、指定有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负责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参与早期介入,熟悉现场,掌握管网、线路布局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依法有效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

3、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管理制度;

5、采取劝说、制止、举报、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6、应与已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装修及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施工时间、废物清除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等事项,并于进步。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装修时的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期间,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除、改造共用管道等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并损害公共利益。 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7、根据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计划、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护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8、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物业管理面积、信息、财务移交给甲方或业委会,不得以合同纠纷或其他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利害关系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支付应缴金额%的违约金。 。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双倍返还超额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 修理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因财产本身固有缺陷而遭受损失;

3、因临时停水、停电、因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保养而停止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并已通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进步;

4、因非乙方责任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5、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造成服务中断或影响的;

6、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业主协议》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经乙方采取劝说、制止、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措施后仍未得到解决。部门。 他们的行为会给其他业主带来负面影响。 ,对物业使用人造成妨碍和影响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属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产权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者承租人。

3、购房人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购房人。

4、房产,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5、购房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房屋即交付使用。

6、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的主要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拥有的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等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道路、沟渠、池塘、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屋等。

(八)公共区域,是指房屋内部为全屋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全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九、独占部分,是指财产中结构、用途独立,由单一业主独立使用和处分的部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当年日起至当年日止; 合同期限内,业主大会召开,并受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定一名新员工。 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完整地将物业管理建筑物、物业管理相关材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移交甲方或代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作为相互联系的通讯地址; 业主的通讯地址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通讯地址; 物业使用人的通讯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备案为准。

本合同中提及的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必须通过挂号信发送。 如有证据证明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已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且已过合理邮寄期限,则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 邮寄地址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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