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利用空壳企业或“财政扶持政策”产业园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犯罪模式 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案

日期: 2024-05-18 15:09:35|浏览: 78|编号: 67684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揭秘:利用空壳企业或“财政扶持政策”产业园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犯罪模式 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案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邓督察刑诉【2020】263号

1、被告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学历,原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河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河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 **集团废纸板块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经理,注册地址与辽宁省大连市相同。 中山区**街**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逮捕。当天,辽阳市公安局将其带走。

2、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中专学历,原就职于**环保科技公司。 、大连**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地址与单位相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村**公园**楼**。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耿某某,男,199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学历,原就职于辽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辽宁省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统计员; 河南 ** 河南省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河南省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河南省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河南省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 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址与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号相同。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原就职于**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住单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村**宿舍楼**组**单元**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原就职于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址与北票市**乡**村**组**号相同辽宁省朝阳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7、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高中学历,原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负责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 家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期**栋**单元。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8、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省**再生资源公司负责人有限公司,户籍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号**楼**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9、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负责人.有限公司,户籍同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威县**镇**村**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逮捕。同日,辽阳市公安局报案。 3月30日,他被本院取保候审。

此案由灯塔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孔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6日被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辩护人。 2020年7月6日,本院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期间,由于案件证据完善,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3日至11月3日) ,2020)。

经法律审查发现:

2015年至2019年,王甲、王乙、王乙、陈某、卢某等人依托王丁、洪某、张乙、蔡某、李甲、李乙、韩某、王某等人,组成虚拟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等人组成了犯罪团伙的管理者。 作者: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鼎、王某某、王欣、王某某、徐某某、陆某某、陆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吉、徐某甲、安某某、董某某、尚某某、张某庚、马某某、范某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操作。 。

以王某甲为首的旭凯犯罪团伙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而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虚开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拥有超过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00家**相关企业在大连市设立分公司虚拟开业平台。 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等地,存在以低税点的不特定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当地政府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收收入。 在河南兰考县、长葛县等地工业园区设立的数百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作为主虚拟平台或分虚拟平台的票源。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是,王某甲等人利用当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编造巨额投资、建设垃圾的事实,获取当地政府高额财政补贴。地方工业园区内的材料工业园。 。 园区企业通过向散户虚构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园区企业可以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追回部分已缴纳的税款,从而降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 犯罪团伙在获得低价进项发票后,将园区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提供给核心企业或通过关联企业作为进项发票。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核心企业与废品回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核心企业销售人员发现或回收企业提供了可以提供废旧物资的散户。 核心企业与散户达成交易意向后,核心企业向**集团运营中心提供散户信息。 在**集团运营中心相关人员的安排下,园区企业将与核心企业对接。 园区企业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与散户签订购买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园区企业将合同邮寄至核心企业。 核心企业与散户签订合同,转发给园区企业。 (部分合同为**公司工作人员伪造)。 散户按照核心公司的要求,将废旧物资送到废品回收公司。 回收公司收到废料后,将货款转入核心公司账户。 核心企业再扣除1%至1%不等的“积分费”后将款项转给园区企业。 负责管理园区企业的人员在扣除0.6%至0.6%不等的“积分费”后,将款项支付给散户投资者。

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向**园区企业及其他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经辽宁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下:

1、孔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67,461,836.55元,进项税额403,499,177.87元,价税总额2,870,961,014.42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11,272,049.09元,销项税额453,504,452.58元。 ,总价款及税金为3,264,776,501.67元。

2、冯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56,831,215.97元,进项税额84,473,092.32元,价税总额641,304,308.29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46,896,163.63元,销项税额243,356,235.74元,价税合计243,356,235.74元。 1,890,252,399.37元。

3、耿某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72,415,690.69元,销项税额151,606,435.97元,价税总额1,224,022,126.66元。

4、董先生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83,749,800.40元,销项税额157,854,173.15元,价税总额1,241,603,973.55元。

5、王某某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191,755.88元,销项税额72,257,664.22元,价税总额571,449,420.10元。

6、张先生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0,971,452.88元,销项税额98,457,078.87元,价税总额779,428,531.75元。

7、张阿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2,571,544.17元,销项税额57,411,380.71元,价税总额459,982,924.88元。

8、杜先生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4,399,941.94元,销项税额37,757,874.47元,价税总额282,157,816.41元。

9、李某某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1,218,565.92元,销项税额31,701,318.23元,价税总额262,919,884.1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过程、微信记录、购买协议等;

2、证人白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护情况;

4、评估意见:辽宁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检验、检验记录:检索记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手机检验数据记录。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谎报增值税的行为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的所有行为均应作为增值税假发票。 以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在团伙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是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均认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刑罚。

真挚地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锋、平红

江宁、郎海璐

2020 年 12 月 2 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其他被告人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及证据24卷。

3、认罪认罚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