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日期: 2024-05-22 10:08:09|浏览: 111|编号: 6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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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现有环境标准体系中内容最丰富、范围最广的主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于1996年4月正式颁布,取代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原十项工业国家标准废气部分。 适用于火力发电,除水泥、焦化、锅炉、窑炉及恶臭物质外的所有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该标准根据我国污染危害的普遍性、代表性和严重性,规定了三十三类污染物项目的总量和限量值,从而显着改变了我国实际工作中标准的缺失,能够满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环境管理工作仍将继续推进。 该标准规定任何大气固定污染源必须符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率”和“不分组排放监测浓度限值”三项指标,极大完善了污染控制指标体系,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 本标准采用收集全国现有排放数据,结合各相关气象资料分析、最佳实用处理技术等,通过分析计算并与国内现有排放数据比较,确定各污染物项目的标准值。及国外标准。 你们一定创造性地建立了一套制定标准值的方法,基本保证了标准值有适当的宽严程度。 该标准还对与标准实施相关的各种问题和所使用的术语提供了严格的定义和书面说明,保证了标准的可执行性。 除对标准实施进行理论经济分析外,标准还对上海5个主要工业行业进行了实况调查,现有企业排放浓度达标率为86.5%,排放率达标率为93.2%。 ,新企业达标率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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