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日期: 2024-05-22 16:08:41|浏览: 42|编号: 6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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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国有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审查专家: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我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财发[202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突破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最新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增加预留采购份额,精准瞄准中小企业采购

预算主管单位要协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编制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列出专供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人应当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上的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为这部分采购项目预留总预算50%以上的资金专供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得低于65%。 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情形。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额度标准以下、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协调制定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专项计划,认真梳理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确保按规定编制采购额度。 储备采购额度专供中小企业采购,自2022年起,上年度部门储备采购额度及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情况通过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储备项目执行情况。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未达到规定储备份额比例的,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及改进措施。

2.对小微企业实行限价价格审核折扣

对于专供中小企业的未预留份额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采购包中未预留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国库[国库]2020〔46〕号)给予价格扣减优惠,即对参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减,扣减后的价格用于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价格扣减率为5%。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以原报价为计分依据,另加计5%的价格得分作为价格分值。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将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联合体协议或意向分包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中扣减3%(工程项目为2%),以扣减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以原报价为评分依据,另加2%的价格得分作为价格分值。组成联合体或接受分包,与联合体中其他企业或分包企业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优惠价格扣减政策。 价格扣减比例或价格加点比例对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加区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等均视为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时价格扣减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制作费。

4.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早,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部门预算批准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次置顶”内容为准;部门预算批准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准。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预算公开的同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部门预算批准前需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和预算批准后新上马的采购项目,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年初已明确部门预算的项目,应在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5.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在付款条件、支付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继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垫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供应商信用情况,向合格的中标人(成交)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同约定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应当纳入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不需要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以不适用前述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履约验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合同规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不得作为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条件。

6.支持大中小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进行分包。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7.充分发挥平台支撑作用

在政府采购电商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添加中小企业标识、设立中小企业专区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生产的商品、承建的工程、承担的服务。

8.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作用,推动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采购人要按照《恩施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主发〔2020〕1号)要求,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要积极配合变更约定还款账户,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设置中标限制。 (结语)中小企业选择的金融机构范围不得因中标而无理不签订或者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理拖延履约验收和合同付款 (结语)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购人应当坚持及时响应原则,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要求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9.工作要求

采购人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预算编制、需求与计划管理、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过程中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监督,自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采购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说明主要原因及改进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评价,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采购人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机构依法监督考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建立考核报告机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监督运用。

我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恩施州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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