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废料价格 利用干扰器非法占有财物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日期: 2024-05-24 01:08:05|浏览: 89|编号: 6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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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废料价格 利用干扰器非法占有财物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范某、华某及在逃的沈某三人均是河南人。沈某提出,现在废钢价格太高,他们用遥控器“赚点外快”。范某、华某同意了,车子由华某驾驶。沈某答应,每到赣榆一次给华1000元,范某负责称重。2015年3月27日下午,三人驾车前往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公司收购废钢。在对满载废钢的货车进行称重时,范某、华某利用遥控器干扰秤体系统,称出废钢53.13吨,价值2000余元。

2. 不同意见

本案中,范某和华某利用遥控器干扰称重系统以获取更多钢材的行为究竟构成犯罪,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华某利用解码器、电子遥控器等破坏称重系统,减少涉案物品重量,其多得的物品并非被害人基于误解而主动处分财物或者交付贵重物品的结果,而是被告人秘密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范某、华某安装遥控信号接收器是为犯罪做准备,目的在于实施诈骗,范某确实利用遥控器操控了秤的称重数据,但赣榆县海头镇兴义紧固件公司工作人员将误读的称重读数当成了真实的结算数据,并因认识错误将废钢交给被告人处理,因此范某、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3.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诈骗与盗窃的关键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受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意图不轨,而后“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则为诈骗。如果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财产转移到自己手中,则为盗窃。

本案中,范某、华某利用电子遥控装置对货物进行减重,在赣榆县海头镇兴义紧固件公司工作人员不知道“减量”的废钢材且没有处理意图的情况下,将“减量”的废钢材取走,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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