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财字(2019)30号]山东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

日期: 2024-05-31 02:04:50|浏览: 93|编号: 70653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山大财字(2019)30号]山东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进中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财科[2016]194号)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宽与规范相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需求单位利用学校资金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功能需要的其他货物(科研试剂、耗材、配件、标本等),但不包括管制危险化学品和用于学校行政、后勤保障等的仪器设备。

科研仪器设备鉴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仪器设备的用途进行鉴定。

凡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科研仪器设备,学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采购,无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额度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规定的分散采购额度标准,随《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自动调整。现行分散采购额度标准为单项或批量100万元(含)及以上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其中公开招标额度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含)及以上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单批预算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可通过山东大学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自行采购或网络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不宜采用网络招标采购的,可委托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四条:单批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单批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单位、采购部门可以推荐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教育部、财政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需方单位应提供《山东大学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内部咨询意见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采购方式变更专家论证意见书》并上传至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

第七条 单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须对进口事项进行论证。可与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进行。需方单位应在项目采购实施前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和《进口设备申请报告表》上传至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与采购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无需提供进口事项证明。

第八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非校属科研仪器设备,在横向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协议、会议纪要等)中已指定供应商的,需方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

需求单位在按照合同协议组织采购过程中,应当规范采购行为,明确权责,与供应商协商合理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对采购结果负责,妥善保存过程记录和资料,确保整个采购工作可追溯。

第九条 对于已获批准的自行开发、自制的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请表、项目合同等)中的预算和山东大学关于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采购手续。

对于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的自行开发、自制的仪器设备,需方单位应将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请表、项目合同等)上传至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可申请采取参考单一来源或其他方式,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采购。

第十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精神,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和部门网站,积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采购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技术要求即参数指标的合理性、公正性负责,及时完善技术要求、回复技术指标疑问;负责部门负责与潜在供应商就技术要求进行沟通、征求意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对提交的采购(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负责部门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告(公告)。

第十二条 为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由需方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批准后,按照上述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单位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原文:山东大学行政文件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