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9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该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石膏制造业301类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石方、砂石开采101类中的石灰石开采(配套水泥熟料制造)(不含河砂开采项目),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不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含餐厨垃圾)中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编制说明提到,水泥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也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近年来,常规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相对较少,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相关项目审批主要集中在县级管理部门。2017年至2022年,全国共核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603个,其中常规水泥熟料项目119个,占核准总数的19.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484个,占核准总数的80.3%。2022年全国核准的126个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中,协同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项目分别占77.0%、2.4%和20.6%。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中,县级审批占51%,市级审批占43.7%。随着行业双低工作的不断深入,原燃料替代作为碳减排的有效路径之一,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数量将不断增长。
为规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统一管理标准,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发布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原《审批原则》)。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审批原则》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现有管理要求。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进一步规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强对地方审批水泥熟料制造“两高”建设项目和水泥窑协同固废处置项目的指导,对原《审批原则》进行了修订。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四项审批原则联合协商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6.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7.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研究院
8.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9.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0.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1.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12.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2、《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还向下列单位征求意见
1. 中国水泥协会
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华新水泥有限公司
6.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7.北京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中国材料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9.安徽瑞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 2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石膏制造业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石方、砂石开采101中的石灰石开采(配套水泥熟料制造)(河砂开采项目除外),以及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和行业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淘汰落后产能、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等政策要求。
水泥熟料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开采期不低于30年的石灰石资源进行设计,采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石资源的项目应当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控制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选址在城镇、居民点集中区全年最频繁风向上风向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低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应当配备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当达到重点工业领域能效标杆水平。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水泥制造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对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治理。产尘物料储存、运输应当密闭或封闭;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原料磨粉、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以及原料仓、燃料仓、熟料仓、水泥仓等产尘环节应当建设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器(窑头)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固废处置项目的水泥窑尾除尘应当采用高效的布袋除尘设施;水泥窑应当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末端烟气脱硝等高效组合脱硝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气逸出;当原料燃料含硫量较高,烟气中二氧化硫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时,应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厂区内运输采用新能源汽车(2025年底前可使用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区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厂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国四及以上标准(2025年底前可使用满足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新能源机械。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储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及旁路废气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旁路废气应与窑尾烟气一并排放,无法一并排放的,应对旁路废气采取与窑尾烟气相同的排放控制措施。
石灰石开采及水泥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排放的废气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
大气环境保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 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促进污染减排与碳减排的协同增效,推动碳减排技术创新示范与应用。
鼓励开展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增加电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锰渣、赤泥、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的比例;增加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的比例,降低熟料系数;鼓励使用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励开展节能减排、减碳技术改造,严格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要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鼓励采用水泥窑高效预分解系统、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燃烧、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磨粉等低碳节能技术;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窑炉优化控制等,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开展二氧化碳综合捕获、利用与封存等试点示范。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体系,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水泥窑协同固废处置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洗车废水等废水,可收集后喷入水泥窑进行焚烧处理,或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预防、跟踪监测、应急处置的防治原则。项目应当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回收、处置和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等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度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及应急预案。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改扩建项目,需要提出土壤污染风险调查和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水泥生产中的废矿石、窑灰、废耐火砖、废包装袋、废滤袋等应当分类收集处理。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当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尘和旁路通风系统收集的粉尘的处理处置,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技术要求,还应当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
第十条 优化厂区布局。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矿山开采应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爆破技术。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性噪声对公众造成滋扰。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6年第16号)的要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区域内新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减轻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一条 按照避免、减缓、恢复、补偿的顺序和“边生产边恢复”的原则提出生态保护对策与措施。应在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制定石灰石矿山、废石堆场等生态保护计划,明确生态修复目标,控制、减缓生态影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自然可持续的生态系统。采矿技术、开发运输方式等资源开发方式、采矿回收率、废石利用率等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鼓励建设智慧矿山。
第十二条 项目应当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预处理等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或者减排潜力,提出有效的整改或者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制造项目应当核算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确氮氧化物指标总量替代源,替代源不得低于核算的排放总量。对上一年度未达到相关环境质量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当双倍替代。总量指标源替代应当在考核基准年后、项目投产前完成。
第十五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导则的要求,制定并开展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排放,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并关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重金属、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规范,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合理,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技术导则》的要求。
附件 3
关于《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情况的说明
1. 任务背景
水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也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近年来,常规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相对较少,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相关项目审批主要集中在县级管理部门。2017年至2022年,全国共核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603个,其中常规水泥熟料项目119个,占总核准数的19.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484个,占总核准数的80.3%。2022年全国核准的126个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中,协同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项目分别占77.0%、2.4%和20.6%。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审批中,县级审批占51%,市级审批占43.7%。随着行业双低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料替代作为碳减排的有效路径之一,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数量将不断增长。
为规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统一管理标准,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发布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原《审批原则》)。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审批原则》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现有管理要求。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进一步规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强对地方审批水泥熟料制造“两高”建设项目和水泥窑协同固废处置项目的指导,对原《审批原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一、落实生态环境管理新要求
今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要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深刻认识和把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重大任务,持续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生态安全基础,加快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要求。他们提出,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包括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坚决停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重点区域新增水泥熟料产能;集中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这些要求亟待在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落实。《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原有的《审批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管理要求,需要相应修改。
2.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了优化,由环境影响说明书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印发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保办环评〔2020〕33号)(以下简称《编制技术指南》)明确指出,部分报告表项目需开展专项评价的,专项评价应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不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可按照《编制技术指南》相应要求开展,报告表项目编制内容进一步简化。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中发现,部分已批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存在未按要求开展专项大气评价、未开展依托熟料生产线可行性分析、窑尾及旁路通风系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评价薄弱、环境监测管理要求不足或缺失等问题。
3. 推动行业超低排放
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均提出推进水泥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制定《关于推进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意见》,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输送过程三个方面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提出要求,并明确“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50%水泥熟料产能实现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完成80%水泥熟料产能改造”和“推动新建、改扩建(含迁建)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效能,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落实相关内容要求。
4.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建立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对包括水泥行业在内的各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提出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比重下降,并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国务院在第14届节能和减少能源的五年计划中的通知”(Guofa [2021] No. 33)提出,到2025年,通过实施能源保护和减少碳的减少和减少碳的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和数据中心的比例,例如在水平上达到能源效率3的水平,将超过30%的工业效率。” 2023年]第723号)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要构建和建设项目,应根据能效基准水平来实施它们,并且应尽可能提高能效水平,并努力在所有方面达到基准水平”。协调效率提高降低污染和减少污染的实施计划(环境综合[2022]第42号)建议以综合方式促进关键行业中对空气污染,节能以及减少碳减少碳的影响,并探索对空气污染物和污染剂的空气污染和升级的飞行员项目。 “在建筑物材料行业发布碳峰的通知”(MIIT联合原始[2022] No. 149)建议增强总控制权(指导撤离生产能力,以防止过量生产能力的增加,并提高了交流的水泥生产,促进了碳的使用量逐渐降低了碳的使用,并促进了碳的使用,并促进了碳的范围(增加替代燃料的使用,加速清洁和绿色能源的应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水平),加速技术创新(加速了主要关键的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速了能源避免能源避免的能源,避免能源和碳减少技术,并促进绿色的制造系统,并促进绿色系统的构建,并促进构建精通范围,并促进碳的促进,并促进了碳的促进,并促进了碳的改进,并且促进了碳的范围,并且促进了碳构建(碳构建范围,又有碳构建,并且可以促进碳构建,并且可以促进碳的改进,并促进了碳的促进,并促进了碳的促进建筑材料产品系统,并加速绿色建筑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和其他关键任务,这迫切要求水泥行业实施绿色和低碳的开发。
3.主要技术内容和描述
1.框架想法
与原始的“批准原则”相比,修订版中仍然有17个条款。已得到改善。
(ii)主要修订内容和基础
首先,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调整和阐明了批准原则的范围,涵盖的施工范围与原始的“批准原则”一致。是在“清单”中的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中的301台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磨削站)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污水处理污泥)的处置和全面利用以及集中处理家庭废物(包括食物废物)。
其次,根据“加强高能消费和高排放构建项目的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和控制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环境影响评估[2021]第45号)
第三,根据我国家当前的环境管理系统,对某些项目的现场选择要求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要求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分区控制;
第四,增强了一些干净的生产要求。
第五,提高一些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促进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的意见”,反映了该行业的超低排放要求。 (vi)提高州或地方政府的清洁生产和控制水平。其次,很明显,水泥窑联合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灰尘应使用高效袋清除灰尘的设施,以及对近年来建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档的技术审查,发现一些水泥窑炉的固体固定库在固定式盘中不使用高级的固定装置,而不是使用高级袋装式污染了污染的污染。 NS”()对于水泥窑,共同处理固体废物,水泥窑和窑尾浪费热利用系统使用高效袋尘埃集粉粉收集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为了避免在内部循环过程中,在窑炉中避免过度积累波动元素和物质的固体废物项目(PB,CD,AS和碱金属氯化物,碱金属硫酸盐等),在窑炉中,标准过程中,HJ662等标准方法(例如,允许共同训练的速率)进行了验证,以便于进行常规范围。 S:一个不设置独立的排气管,进入窑炉高温风扇,或将窑炉炉子的高温部分引入窑炉中,并通过窑尾烟囱排放,这是当前的主流方法。逐渐冷却。在旁路排气期间,需要混合冷空气,然后通过袋子过滤器收集窑炉,因为水泥窑中的固体废物共同污染物的数量,旁路通风烟气的数量也有两种方式,可以将其与较小的速度限制在较小的情况下: n另一个是,如果绕过的烟气量很大,则直接引入窑炉的尾巴可能会导致过多的氮氧化物排放,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旁路通风烟气引入窑炉的高温部分,然后在窑炉的头部恢复过时。但是,如果它通过独立的排气管排出,而无硝化处理,则在该排放端口的氮氧化物很难根据国家标准或当地标准中指定的10%基准氧含量来满足标准。 控制要求,因为窑尾气体应应用于旁路通风烟气。
第六,新的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估内容首先是“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管理中”,在“ CPC中央委员会的意见和州议会的污染预防和控制之战”中提出的,将环境工业的实际效果与飞行器行业相结合。评估信[2021]第346号),修订的批准原则建议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计算建筑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减少污染和减少碳的协同作用,并促进碳降低量的替代品,以提高量的替代品。结合“在建筑物材料行业发行碳峰的通知”中的关键任务要求(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联合原始[2022]第149号),在“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估”中,提议鼓励替代诸如生物库和废物的替代能源,以鼓励使用替代能源,并鼓励使用其他能源和其他飞行员示范。
第七,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生态影响的技术指南”(HJ19-2022),提高了矿山生态保护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概述,以及2035年的长期目标”,“ CPC中央委员会的意见和国家理事会在加速生态文明的建设”,“指导对14号五年计划中批量浪费的全面利用的意见” (自然资源开发[2023]第57号),并结合“水泥石灰石绿地雷的施工规范”(DZ/T0318-2018),建议采矿技术,开发和运输方法以及其他资源开发方法,以及其他资源的全面利用诸如绿色循环速度和造成的储备率,以及诸如绿色质量的全面利用。最后,鼓励建造智能地雷的要求是根据“建筑物材料行业的数字化制造行动计划(2021-2023)”(工业和信息技术原始部[2020年第39号),《指南》,用于在建筑物材料工业中的智能制造系统(2021 )的智能制造系统(2021 )(2021 of )[ 0376-2021)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结合中国水泥协会的持续制定“水泥行业数字智能矿山建筑规范”集团标准,建议鼓励建造智能地雷。
第八分,提高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质量。植物边界有必要建立大气特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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