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服务“热度”

日期: 2024-04-10 21:10:17|浏览: 89|编号: 45804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湖北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服务“热度”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优化政府采购业务的措施,提高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 环境,进一步增强服务“热度”,减少企业感受到的“温差”。

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通知》要求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不要施加限制或排除潜在供应商。 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或者备案,不得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 不得因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国别、产品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措施,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强制代理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登记、审核等方式限制其从事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充分保证代理机构依法经营。

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通知》提出,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完整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以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充分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等采购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记录等监管和处罚信息。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法进行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 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实现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站式处理”。

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按照公开、公平、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除履约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到期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质量保证金。 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商根据项目特点、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或减少履约保证金。鼓励向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对于中小企业,这个比例要适当提高到40%以上。 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至供应商合同规定的账户。 要完善和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搭建连接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政府采购的融资“桥梁”,在各县区实行全流程网上融资。省内城市。

《通知》还强调,优化政府采购法制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记录不良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违法和失信行为。 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监督执法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相一致。 坚持处罚与教育、宽容、审慎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处罚。 对于供应商、采购商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各级代理机构和财务部门要依法及时回应和处理,在尽职审查的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政府采购问题和投诉全流程网上“一站式”受理处理。 (记者马金培报道)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