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市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程》(Eo Cai Cai Gui), [2022]2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通知》(恩施财发[2022]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恩施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 请跟随他们。
附件:恩施市政府采购程序
恩施市财政局
2022 年 7 月 1 日
附录
恩施市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单位)。
第二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财政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
资金不能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当落实全流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制定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预算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中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执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实施的指导。采购政策。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市预算单位的职责。
承担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不得将预算项目中同一项目、同一类别的项目拆分或者拆成小块逃避政府采购,并做到“该准备的都准备好了,该买的都买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协调推进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预留采购配额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农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时编制、报送。 本市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同时批准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预算责任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和市场调查,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
第八条 采购要求应当合规、完整、清晰、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要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必须符合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性能、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必须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构成等;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采购项目的时间、地点;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 采购人对采购要求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部门、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查询等方式进行需求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下列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项目社会服务;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四)预算机关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算(概算)、最高限额等。价格、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代理安排、采购包分包和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计价方法、主要条款合同文本、履约验收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按照内控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和风险预测,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预案,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核,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遏制供应商的不合理投诉和举报,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而导致的项目暂停或终止,并反映预算绩效目标。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评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意向应当根据采购项目予以公开。 除以协议供货、指定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意向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批准前披露的采购意向,以两次报送的部门预算内容为准; 部门预算批准后披露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制定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预算执行期间新增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应当及时公开。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原因需要紧急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意向不得公开。
第五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数额和用途。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内外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区别对待。 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无论供应商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依法保护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应当网上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绩效目标、市场供求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符合需求的国产产品不限制参加在比赛中。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允许有限范围竞争或者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外,一般应当公开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划分采购包和分包履行合同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子项目划分按照便于采购方式选择、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营维护、平衡成本效益的原则确定。 合同分包应当根据技术、产品协作的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物资,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下列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且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个别改建、拆除、修缮工程;
(三)政府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政策。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政府采购项目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及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交易和监管规则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财政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而排除竞争。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质条件、制定评价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职能。 。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实施的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供需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人或者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当与采购文件及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中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对各部门、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部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种合同定价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持续、价格变动较小的服务项目,在能够保证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工程,分包供应商对分包工程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但不得为融资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需要增加与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 绩效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验收方式。 绩效验收计划应当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并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绩效验收结果应当自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验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涉及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单位支付采购资金。 其中,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款;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5日。
第三十九条 对已签订、生效并符合实施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中标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预付款制度; 采购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的接受单位和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四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要跨年支付或者当年未办理采购手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同级财政年度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年政府采购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与本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统一管理。
第八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预留采购额度项目实施情况等。中小微企业。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部门、单位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时,不得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证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章 帮助企业纾困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足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出中小企业专项预留份额。 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下商品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专为中小企业采购; 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总额的5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专项采购,其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 具体预约方式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公告中载明。 不适合中小企业提供或者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四十九条 调整小微企业价格审核优惠幅度。 将小微企业商品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到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时,审价优惠幅度由2%-3%提高到4%-6% 。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审查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相应规定3%-5%、1%-2%执行。 对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列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企业、采购产品已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价格审查优惠上限应给出范围。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审查优惠幅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优惠幅度执行; 同时,具体价格审查优惠范围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公告中列出。
第五十条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 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恩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中小型企业无法进行的复杂系统和大尺度的项目,购买者应通过合理分配采购套件来委托安装,操作,维护和其他后续服务,以使大型企业与SME或大型财团形成一个财团将企业分包给中小型企业。
第51条:将支持政策纳入采购文件,并将其嵌入到管理系统中。 调整和改善相关法规和实践,例如投标评估系统。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模型文本中,添加必须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审查偏好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嵌入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到市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并在政府采购商品,项目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实施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评论和结果公告的准备。
第52条政府对商品,服务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免于收集出价存款,绩效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成本。 购买者,集中的购买机构和社会机构必须在竞标文件中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53条所有部门和部门均应加速促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宣传Yuan'an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以帮助赢得竞标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中小型企业的供应商通过签署采购合同,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性,以开展“政府采购贷款”业务。 第54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均应支持“贫困减轻832”平台采购,优先考虑支持贫困地区农业和边线产品的采购,而在贫困地区的农业和场外产品的采购不得是小于该部门消费的农业和边线产品总额的比例,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来支持减轻贫困。
第10章政府采购纠纷解决
第55条如果供应商认为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了侵犯,他可能会根据法律向各个部门,单位或采购机构提出疑问。 部门,单位及其托付的购买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如果对质疑的回答导致出价或交易结果发生变化,则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融资局报告。
第56条如果供应商提出了有关采购文件的疑问,则购买者或采购机构应验证质疑的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并答复。 如有必要,它可以随机从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中随机选择3名专家来回顾问题并根据专家意见做出答复。 如果供应商提出有关评估过程,出价或交易结果的疑问,则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始的投标评估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团队,询问团队或竞争性咨询团队,以协助处理问题并基于答复关于他们发表的意见。
第57条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购买者或采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答复,则供应商可以根据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财务局提出投诉回复期。 对投诉和投诉涉及的其他当事方投诉的人应在收到投诉回复通知和投诉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财务局提供书面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据,基础和其他证据相关材料。
第58条市政融资局原则上应通过书面审查来处理投诉,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或组织盘问。 当市政融资局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收集证据时,与申诉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投诉的人应真实地反映了局势,并提供了市政融资局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11章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
第59条所有部门均应建立并改善内部监督和管理系统。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明确,它们应相互监督和限制。 人员处理采购的责任和权力以及负责审查和接受采购合同的责任和权力应明确并彼此分开。
第60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评估其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以确保它们符合专业职位的要求。
第61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均应逐步建立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估指标系统,合理地确定绩效目标,定期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估,增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项目。
第62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应真实地向市政融资局报告政府采购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市政融资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63条市政财务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同一级别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准备和实施,及其下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则;
(2)实施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3)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品质和专业技能;
(iv)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
第64条市政财务局应在同一级别制定政府采购的年度监督和检查计划,对某些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或代理行为)进行关键监督和检查每年政府采购机构),并报告监督和检查的结果; 对同一级别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在线公开监督和评估结果。 如果有任何非法或不规则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它们。
第12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65条所有部门均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的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真实,完全,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准确,及时记录政府采购文件。
第66条:完成采购活动完成后,所有部门和单位均应及时存档并正确保留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且不得伪造,更改,隐瞒或销毁它们。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评估标准,评估报告,竞标确定文件,合同文本,接受报告,对询问的回应,投诉处理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从完成之日起,必须保存采购文件至少15年,并且可以保存在电子档案中。
第13章补充规定
第67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守卫国家秘密”及其实施法规,“涉及保密的政府采购措施”和其他法律的“临时措施”和其他法律执行。 ,法规,规则和法规。
第68条这些规定应在颁布之日生效,并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