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鉴化学废水?遭起!(内附视频)|法庭纪实第85期

日期: 2024-04-13 21:04:28|浏览: 66|编号: 4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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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鉴化学废水?遭起!(内附视频)|法庭纪实第85期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本期法庭笔录聚焦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某化工公司

处理含镍废水时

只有工作人员才能用肉眼检测到水

看“绿色与否”

非绿化废水直接排放

已测试

排放废水中镍浓度超标高达60倍。

非绿水应该直接排放吗?

某化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金属部件镀镍。 镀镍后,需要将镀镍的金属部件放入四个连续的清洗槽中,依次用清水清洗。

▲总体情况示意图

法院依法查明,该化工公司对金属构件进行了四次清洗,但仅对前两次清洗产生的绿色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而后两次清洗产生的无色废水则直接排放。 进入沉淀池,流入泗蒙河支流。 事实上,无色废水中仍然含有污染物,该公司负责人明知却默许了。

2021年,该公司受到眉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经检测,该公司厂外排放废水中镍总浓度超出国家标准60倍。

事件发生后,公司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依法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

公司及两名责任人遭受损失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刘甲、刘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综合该公司及两被告人认罪、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况,判处该化工公司罚款5万元。 同时,考虑到疫情期间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陈述

“这次庭审也是一堂法制教育课,警示我们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主审法官梁志远提醒化工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经营观,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时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环境法律遵守法规,认真履行环境责任和义务。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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