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铜冶炼行业标准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并计划将《铜工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改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以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1、企业布局及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改建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郊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建设铜冶炼项目时,应当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边人口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生产规模
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新建、改建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加工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情况
原料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必须达到20%。
2、质量、技术和设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及设备
新建、改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必须采用闪速熔炼、富氧底吹、氧气等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 -丰富的侧面吹。 、富氧顶吹、银炉冶炼、合成炉冶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冶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的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必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 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工艺。 硫酸尾气必须采用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设计和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和除尘工艺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铜冶炼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558-2010)和《铜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规定。电解工业》(HJ559-2010)等要求。
新建、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预处理工艺应采用剥线机、铜碾米机等高度自动化的机械破碎分选设备。 对于需要焚烧除漆的特殊绝缘层和漆包线,必须采用具有完善烟气管理设施的环保型焚烧炉。 禁止采用化学方法和无烟气处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设备。 冶炼工艺必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动炉、倾动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综合利用率好的产品。资源、环境保护标准。 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配备能够防治二恶英的设备和设施。 禁止使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冶炼含铜二次资源。 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和设备。
3、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仪器。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所有企业能源消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使用铜精矿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序综合能耗在18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或更少。 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为300公斤标准煤/吨及以下。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新建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为36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其中阳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为29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吨或更少。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为43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为360公斤标准煤/吨以下。吨或更少。
4、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每吨铜占地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水重复利用率应大于97.5%,每吨铜新增用水量应小于20吨,铜冶炼中硫的总捕集率必须达到99%以上。 硫磺回收率必须达到97.5%以上,含重金属的铜冶炼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排水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现有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量低于20吨,铜冶炼硫磺总捕集率达到98.5%以上,硫磺回收率必须达到97%以上。 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5、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所有新建、改建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方可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凭证排放污染物,在规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必须保证污染物处理技术可行、处理设施齐全、运行维护记录完整、运行与主要生产设施同步。 铜冶炼各类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现有企业要在2014年之前完成。铜冶炼企业最终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程序。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7、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和公布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标准管理。 申请规范的企业必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则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进行自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标准、规范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必要时,经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 若无异议,将予以公告。
(二)关于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布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对本地区企业执行标准化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布的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布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告资格:
1、相关信息填写存在欺诈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无法维持标准状态;
(四)发生重大或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公布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据。 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各类铜冶炼工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采用其他设备改造的生产活动进入铜冶炼设备从事铜冶炼。
(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如有修订,均适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三)本监管条件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原《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和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应用报告
铜冶炼企业标准公告应用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产权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附表,详见附件1)格式) 。 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证明等基本文件复印件。
2、企业布局、规模及外部条件
1、公司布局说明(可附照片)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生产规模及外部条件的说明。
3、质量、技术和设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说明。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附表,格式见附件2,可附主要设备照片)。
4、能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水计量仪器设备情况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情况说明。
2.企业能源消耗量(附表,格式见附件3)。
5、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1、企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状况(可附主要设施照片)。
2、企业资源消耗情况(附表,格式见附件3)。
6、环境保护
(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的说明;
2、公司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的综合说明(附表,格式见附件4,主要设施照片)。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4、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实施,包括罐区环境风险防控、工厂事故收集设施、洁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和生产废水环境风险防控、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和定期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材料;
6、企业在施行当年及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提供处罚决定书并说明环保整改情况;
7、申请规范相应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7、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说明,并附相关机构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三同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在地省级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未开展的除外)。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无法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必须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