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 2024-06-02 00:12:48|浏览: 74|编号: 7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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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酸电池、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能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管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特殊保护区内新污染源的设置、选址和现有污染源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水质中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中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中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中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泳法

3、极性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测定 重量法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94.1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494.1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溴2-

4、PADAP分光光度法 HJ490 水中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中氨和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T27HJ/T30HJ/T38HJ/T42HJ/T43HJ/T45HJ/T55HJ/T63.1HJ/T63.2HJ/T63.3HJ/T64.1HJ/T64.2HJ/T64.3HJ/T67HJ/T75HJ////

5.//T399 水质中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咯偶氮-1,3-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暂行) 水质中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指南 大气固定污染源……

6、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7、污染源自动监控光度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池工业是指由正极活性物质、负极活性物质和电介质制成,在密闭结构内,具有一定的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能电池的制造工业。 糊电池糊-以淀粉胶体浸泡在电解液中作为隔离层的原电池。 碱性锌锰电池是含有碱性电解液,以二氧化锰为正极,以锌为负极的原电池。 纸板电池纸-以纸板浸泡在电解液中作为隔离层的原电池。 锌空气

8.以大气中的氧为正极活性物质,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含有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锌银电池是一种含有碱性电解质,正极为银,负极为锌的电池。纽扣电池是一种圆柱形电池,其总高度小于其直径,形状像硬币或纽扣。铅酸电池又称铅蓄电池。含有主要由稀硫酸组成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电池。镉镍电池是一种含有碱性电解质,正极为氧化镍,负极为镉的电池。镍氢电池是一种含有水性氢氧化钾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电池。锂电池l

9.含有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锂离子电池是含有有机溶剂电解质,采用储锂插层化合物作为正负极的电池。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装置。硅太阳能电池是以硅为基质材料的太阳能电池。非晶硅太阳能电池是以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太阳能电池。现有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

10、电池生产设施建设项目。排放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的无使用功能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等)。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指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所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废水排放量上限。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时的状态。标准规定的各类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条件下干空气为基准。企业林克

11.指电池行业企业法定边界,无法定边界的,指实施边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污染治理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且排放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性(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要求现有企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不含pH值)序号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测点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铅酸电池镉镍/氢镍电池锂离子/锂电池太阳能电池1pH值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2化学需氧量悬浮固体704总磷1.01.01.01.02.05总氮26氨氮1

13.5 氟化物(总F) 10.0 注4 8 总锌 2.0 9 总锰 2.0 10 总汞 0.02 注4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银 10.5 12 总铅 0.7 13 总镉 0.05 0.1 14 总镍 1.0 15 总钴 20.1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 3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糊式电池 1.6 m3/万只注4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 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1.0m3/万只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 0.5m3/万只 铅酸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25m3/kVAh 极板制造 0.22m3/kVAh 组装 0.03m3/kVAh 镉镍/镍氢电池 0.3m3/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1.0m3/万只 太阳能电池 硅太阳能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3.0m3/kw 电池制造 1

14、5m3/kw硅片制造1.8m3/kw非晶硅太阳能电池50.3m3/kw注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控项目。2:总钴以钴酸锂为正极的锂离子电池进行监控,其他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进行监控。3:锌锰、锌空气电池产量折算为R20电池;纽扣电池/锌银电池产量统计不按型号大小划分。4: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一致。5:其他类型太阳能电池排放按照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基准排放量执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铅酸电池 镉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能电池 1 pH值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2 化学需氧量

15、悬浮固体 504 总磷 0.5 0.5 0.5 0.5 0.5 2.05 总氮 0 6 氨氮 0 7 氟化物(总 F) 8.0 注 4 8 总锌 1.5 9 总锰 1.5 10 总汞 0.005 注 4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银 10.2 12 总铅 0.5 13 总镉 0.02 0.05 14 总镍 0.5 15 总钴 20.1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 3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糊式电池 1.3 m3/万只注 4 企业废水排放口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0.8 m3/万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 0.4 m3/万 铅酸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2 m3/kVAh 极板制造 0.18 m3/kVAh 组装 0.025 m3/

16.kVAh 镍镉/镍氢电池 0.25m3/万 锂离子/锂电池 0.8m3/万 太阳能电池 硅太阳能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2.5m3/kw 电池制造 1.2m3/kw 硅片制造 1.5m3/kw 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50.2m3/kw 注1、2、3、4、5:见表1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已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 上述区域内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

17.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铅酸电池 镉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能电池 1 pH值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2 化学需氧量 53 悬浮固体 04 总磷 0.5 0.5 0.5 0.5 0.5 0.5 5 总氮 56 氨氮 氟化物(总F) 2.0注4 8 总锌 1.0 9 总锰 1.0 10 总汞 0.001注4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银 10.1 12 总铅 0.1 13 总镉 0.01 0.01 14 总镍 0.05 15钴总量 20.1 单位产品基准放电量 3 锌锰/锌银/锌空气糊状电池 1.0 立方米/万只注 4 企业

18、废水排放口总量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0.6m3/万只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 0.3m3/万只 铅酸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15m3/kVAh 极板制造 0.13m3/kVAh 组装 0.02m3/kVAh 镉镍/镍氢电池 0.2m3/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0.6m3/万只 太阳能电池 硅太阳能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2.0m3/kw 电池制造 1.0m3/kw 硅片制造 1.2m3/kw 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50.15m3/kw 注 1、2、3、4、5:见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公式(1)换算成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应当将实测的水污染物浓度按公式(1)换算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

19、应当计算排放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放量统计期为1个工作日。当企业生产装置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能适用不同行业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后排放的,应当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并按照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QP=排放总量=QP=排放总量=基数YIQi,基数P实际(1)式中:P: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L;Q:排放总量,m3;Y1:某种产品产量,t;Q基数: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m3/t;P实际测得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和与EY1Q基数的比值小于1时,应以实测的水污染物浓度作为判断标准。

20.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应当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序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锌 锰 锌 银 锌 空气电池 铅酸电池 镉 镍氢 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能电池() 硫酸雾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管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 氯化氢 氯气 氮氧化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注1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 监测氟化物、氯化氢、氯气

21. 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对于其他类型的太阳能电池,仅监测颗粒物。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单位: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 锌 锰 锌 银 锌 空气电池 铅酸电池 镉 镍氢 镍电池 锂离子 锂电池 太阳能电池() 硫酸雾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 烟囱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 氯化氢 氯气 氮氧化物 总量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注1 见表4 企业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1小时平均浓度应遵守表6规定的限值。 表6 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号 污染物 最高浓度限值(单位:/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生产装置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氟化物 氯化氢 氯气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总量 非甲烷总烃 4.2.在现有的5家生产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后续生产过程中,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教学、医疗等敏感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具体监测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边敏感区域;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测范围由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规律和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当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条件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4.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和设备必须有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通过排气烟囱排放,所有排气烟囱高度不得低于(排氯用排气烟囱高度不得低于)排气烟囱周围半径

23、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烟囱高度也应高于最高建筑物。 4.2、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通风措施,不得刻意稀释排放。在国家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法规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5.1、新建、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5.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造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污水排放口。

24.港口标志。5.1.4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企业5产品产量核查以法定报告为依据。5.2水污染监测要求采用表7所列方法标准测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标准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 标准号 数值 水质测定值 玻璃电极法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测定 质量法 总磷 水质 总磷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 水质 总氮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氨氮 水质 氨氮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5、水质:氨氮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氟化物:氟化物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氟化物测定:茜素锆磺酸盐目视比色法;氟化物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总锌: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总锰: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总汞: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二噻唑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二噻唑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

26、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中总镍的测定:二乙酰肟分光光度法; 水质中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中总钴的测定:氯(吡咯、偶氮)、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暂行);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排气管大气污染物监测采样按1或本规定执行。有敏感建筑物及必要时,应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按具体要求进行。5.3、3家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与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中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中铅

27、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中汞的测定 羟基棉富集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镍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沥青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中的氟化物

28.化学化合物的测定滤氟离子选择性方法从固定污染源中测定氯化氢的氯化物,从静止的污染源中测定硫代苯甲酸酯的光谱法测定氯化物在固定污染源中的氯化物中的排气源(临时性)的固定污染源(临时)的液化量固定污染源的排气中的甲基橙色分光光度计测定固定污染源中的氯在碘滴定(临时)氮氧化物确定固定污染源的固定污染源中的氮氧化物的氮氧化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在环境空气萘甲基甲基二胺中盐酸盐酸盐分光光度计颗粒物颗粒物的颗粒物中的固定气中颗粒物中的颗粒物质的测定污染源和抽样方法用于确定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的确定总非甲烷氢碳烷的确定确定总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在固定污染中的排气液体均应由环境保护范围内部或以上的构图来构成。在此标准中指定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正常操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使用现场抽样或监视的结果作为确定排放标准和实施相关环境管理量的运输情况的基础。应验证企业,并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转换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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